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隐蔽工程验收

质量工期 | 2024-01-18 | 0

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隐蔽工程验收

一、基本解读

隐蔽工程验收通常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将被下一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的过程。

隐蔽工程是指对将被下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工程。有观点认为,隐蔽工程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上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掩盖,系属工程本身工序中间环节隐蔽,如地基验槽、钢筋砼中的钢筋工程,码头工程中的基床、棱体和倒滤层等,防腐、防锈涂漆前的钢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封闭前的内部构件安装工程等。第二,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一个部位或者全部被回填所掩盖,涉及被隐蔽的工程部位本身质量验收和回填材料及施工质量的要求,一般系属地下工程,如建筑物基础工程、地下管网工程、轨道梁等工程。第三,边施工边隐蔽的工程,如地下砼灌注桩、深层水泥搅拌桩、地基加固中的碎石振冲桩等工程。

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6条第5款、《附录H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与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均须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接受核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4.2.3条第6 款、第5.2.14条,《条文说明》第2.0.16条规定,隐蔽工程验收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报验表应符合附录格式;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的“平行检验”;项日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隐蔽工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意见。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无隐蔽工程验收概念,“通用合同条款”5.3载明的名称为“隐蔽工程检查”,具体包括: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5.3.3[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质量及造价争议处理

1.隐蔽工程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中间验收环节,工程隐蔽前通知发包人验收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未经通知擅自隐蔽且发生质量争议的,相应的责任由各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如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38号中,涉案工程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解除合同,经鉴定,已完工程存在“指定位置消火栓未设置或管线不通,不满足设计或验收规范要求”等质量问题,最高院认为管线工程系隐蔽工程,依据《合同法》第278 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虽主张其已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检查,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包人对管线不通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管线工程质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昆明中院(2017)云01民终1244号、贵州高院(2016)黔民申949号等亦持有类似的裁判观点。

2.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即进行隐蔽,承包人也无证据证实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无权主张工程价款。烟台中院(2017)鲁06民终1997号认为,涉案基坑支护工程确实存在“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不符,其中部分钢管桩与剪力墙重叠的情况”,承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验收报告或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亦未举证证明发包人拖延、阻碍验收,故不能认定涉案工程未经验收的原因在于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整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后期的楼房建设,并未实际使用全部涉案工程,故在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了发包人且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其主张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不予支持,即使发包人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中未整改的部分,因无法确定涉案工程中被发包人实际使用部分的工程价款,即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应得工程款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全部工程价款,亦不能得到支持。虽然楼房基础回填完毕,但合同约定的基础回填完毕后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仍应包括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均未成就,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3.未经验收擅自隐蔽,导致增加的工程量无法查明,相应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江门中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38号认为,涉案土方增加工程主要为挖填土方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实施下一步工程之前,依法应当通知发包人对土方增加工程进行检验,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发包人已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由此造成土方增加工程量无法测定的不利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

四、隐蔽验收通过后的质量争议处理

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号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承包人已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桩基础工程,发包人成立的工程指挥部和验收人在每根桩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均签注挡土桩按图规范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同意隐蔽;桩基础工程完工后,经检测桩的质量均为合格以上。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在《桩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名、盖章,表明发包人亦认可桩基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是符合要求的。因此,发包人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宁夏高院(2018)宁民终25号、安康中院(2015)安中民三初字第00011-2号亦持有类似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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