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直接送达的,基于调解书的特殊性,不适用留置送达/北京建筑律师

起诉反诉 | 2024-08-31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新的规定增加了调解书电子送达的内容,但应注意在调解书直接送达的过程中,基于调解书的特殊性,仍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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