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电子送达生效时间/北京建筑律师

起诉反诉 | 2024-09-01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5日,法[2020]11号)。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送达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标准,对应生效时间有所不同。第一,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电子地址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第二,对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以“确认收悉”的时间点作为送达生效时间,具体包括:回复收悉时间、系统反馈已阅知时间等。上述时间点均存在时,应当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间馨口径(一)>的通知》(2020年4月15日,法(20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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