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瑕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现场勘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毫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关于有瑕疵的签证单的认定问题,建筑工程鉴定过程中,承包人提供有瑕疵的签证单等工程施工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未予认可,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给付工程价款,且承包人未能提供其他施工资料证明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 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重点是,二审判决未予确认案涉债权5073635元为工程类债权并优先受偿,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二审判决未予确认案涉债权5073635元为工程类债权并优先受偿,理由是监理单位未在签证单上加盖印章,造价报告书亦载明该部分工程现场看不到实体,仅凭签证单不能确认该部分工程真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富宏劳务公司除了签证单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进行了争议工程的施工。关于造价鉴定,虽系亳州大唐公司破产管理人单方委托,但造价报告显示审核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测,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审,富宏劳务公司亦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审判决采信该造价报告并无不当。
富宏劳务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第一、二组新证据拟证明在签证单上签字的人是毫州大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富宏劳务公司二审期间已提交类似证据。 其提交第三组证据拟证明毫州大唐公司拖欠富宏劳务公司的劳动报酬类工程款。 该证据仅能证明毫州大唐国际城下欠民工工资,并不能证明所欠工资对应的是案涉争议工程款。故上述证据均不能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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