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权利义务清理结算协议未载明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建一局与晟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4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工程结算协议作为终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能体现各方对于了结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洽商过程,包括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各自权利义务的检视和妥协,内容应包括工程结算范围、工程结算造价、权利义务的保留或放弃及监理单位确认等主要条款。如协议仅是双方以表格的形式对案涉工程量及对应价款进行简单罗列和确认,无前述权利义务清理内容,则并不是最终完整结算协议,不影响一方后续主张协议未载明的对方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建一局应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问题。 中建一局应否在本案中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关键在于案涉《工程(结) 算书总表》能否被视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协议。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作为双方终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能体现双方对于终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洽商过程,包括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总结和评价, 以及各自在施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检视和妥协,原则上内容应当包括工程结算范围、工程结算造价、权利义务的保留或放弃及监理单位确认等主要条款。 而案涉《工程(结)算书总表》仅是双方以表格的形式对案涉工程量及对应价款进行了简单罗列和确认,没有以文字形式对双方总体权利义务进行清理, 亦没有特别标注逾期施工责任,仅是结算协议的重要依据或组成部分,并不是完整的权利义务清理文件。因双方未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双方在《工程(结)算书总表》上盖章,不影响任何一方后续主张该表未载明的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中建一局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有所依据,中建一局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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