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意思表示/北京建筑律师

起诉反诉 | 2024-09-01 | 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6月16日,法释[2021]12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 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对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意见,应当按照上述规则确定。司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头送达, 同一内容材料原则上只应采取一种送达方式,以便确定送达生效时间,便于当事人行使后续诉讼权利。

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确认书。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 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 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2020年4月15日,法[20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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