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质量复检复验
一、基本解读
复验是指为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对整改后的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检验,并最终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工序或工程验收通过与否的行为。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的规定,需要开展详细的工程质量控制,其第10.1.4条规定,“项目质量管理应按下列程序实施:1.确定质量计划;2.实施质量控制;
3.开展质量检查与处置;4.落实质量改进”。《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第2款规定:“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3 款规定:“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在工程验收环节,出于对工程质量的控制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严格的检查。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1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相应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的验收最为严格,施工单位首先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自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最终工程项自的竣工验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的规定,需要各方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在听取建设、施工等单位汇报情况并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后,需要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并作出评价和验收意见。
在验收过程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时,《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规定:“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同时,前述标准第5.0.8条也规定,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编制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并严格执行;如施工质量无法满足约定的标准要求,未通过复验可能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7.1.1条约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等内容。一般来说,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人编制并在开工前一定日期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
中山中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55 号案件中,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完成楼面逐层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已经支付两个厂房的三层楼面的工程进度款(注明工人工资)。施工单位认为楼面混凝土浇筑已经完成,后续的铝合金窗框工序也已经完成,工程款支付无须以楼面找平为标准,故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建设单位认为楼面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拒绝付款。法院查明,施工单位曾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该表中明确楼地面工程的标准为水磨石楼地面,含有基层处理、搅拌砂浆等12道工序。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工程技术复核计划表的“备注”载明:"1.关键部位请业主、监理、设计共同参加;2.根据施工进度,要分阶段分层次进入复核验收……不经验收,不签署验收卡,不得进人下一道工序施工。”法院现场勘验后认为,楼面均存在大量建筑残渣、废料,楼面本身坑注不平,不符合质量标准。建设单位的付款是人工费,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得到了建设单位的确认。所以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诉请不予支持。
因此,即使施工单位自认为工程质量达到标准,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工程质量的复核复验有明确要求的,需要监理、建设等单位确认的,仍应严格按此程序操作,否则即使进入下一道工序,也会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三、复验未通过,工程无法验收,对工程工期等的影响
一般而言,复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经复验工程质量合格的,因复验导致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工期相应顺延,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工程质量经复验不合格的,则因为后续需要进行处置,包括返工、修复等措施,因此,必然会发生工期延误以及额外损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相关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5.2.3条约定:“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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