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 | 2024-01-25 | 0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在线诉讼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本条是2021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

传统民事诉讼活动,需要法官和当事人亲临现场“面对面”地参与,法官、当事人在同一物理时空中开展各种诉讼活动,传统的民事诉讼规则针对的也是这种“剧场化”的司法场景。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信息技术逐渐引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中,人民法院内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各地方逐步开展网上立案、缴费等便民举措。2017-2018年,杭州、北京广州陆续设立了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开始由传统的“面对面”向互联网时代的“屏对屏”转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出台了司法解释。新冠疫情期间,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各种社会活动受到限制,当事人出行、出庭非常不便,网上立案、在线庭审成为满足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方式,网络在线诉讼一时成为司法活动的主要模式。为了规范日益增多的网络在线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疫情期间网络在线诉讼活动下发了通知。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搭建了全国性的网络在线诉讼平台,并针对网络在线诉讼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全面规范人民法院的网络在线诉讼活动。为适应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网络化”发展的需要,2021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网络在线诉讼活动的原则、效力、送达等的相关规定。

-、网络在线诉讼活动的种类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首先,这里的民事诉讼活动,不仅包括民事案件的立案,还包括应诉、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执行等诉讼活动,只要通过网络能够开展的诉讼活动都被包括在内。当然,有些民事诉讼活动是无法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的,比如现场勘查工作,法官就必须到现场实地进行。其次,参与网络诉讼活动的主体,不仅包括民事案件的原告,也包括被告,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法官、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比如,原告可以通过网络立案,被告可以通过网络提交答辩状,法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再次,网络在线诉讼活动所依托的网络,既有人民法院的“专网”,也有普通互联网。网络平台就是人民法院建立的电子诉讼平台,当事人借助手机、电脑等终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公共网络与人民法院的专网连接,参与各种诉讼活动。最后,网络在线诉讼活动,既可以是某个环节通过网在线开展,也可以是全流程都通过网络在线进行。比如,原告可以接到人民法院现场立案,立案后,通过网络在线开庭,开庭后,又直接到法院现场申请强制执行。

二、网络在线诉讼的当事人自愿原则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网络在线诉讼的前提就是“经当事人同意”,这就是网络在线诉讼的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在线开展诉讼活动,必须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实施网络在线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要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确保其选择自己能够实现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保障其诉讼权利。比如,被告年事已高,从不上网,不知道互联网为何物,如果法官强制其必须通过网络在线诉讼,就相当于剥夺了被告应诉答辩的权利。网络在线诉讼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比如当事人必须配备上网设备,要有能与人民法院实现连接的互联网等。如果当事人缺乏这些条件,就无法以网络在线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当事人客观上也难以选择以网络在线方式参与诉讼。

当事人自愿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在线诉讼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首先,要求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在线诉讼时,必须征求每个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只征求某一方或者部分当事人的意见。只有当事人都同意网络在线诉讼,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此种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其次,关于同意的方式。当事人对是否同意网络在线诉讼,一般来说应当是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同意,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在人民法院的网络平台上通过点击电子按钮的方式表示,还可以是在法官征求其意见时口头答复同意井记录在案。总之,需要当事人作出同意网络在线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再次,关于同意的诉讼环节。当事人可以同意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都采取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也可以仅同意在部分诉讼环节采取网络在线方式开展。最后,关于同意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旦同意网络在线诉讼,则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其未申请转为线下方式进行,又无其他正当理由不通过网络作出相应的诉讼行为或者参与在线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比如,当事人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参与网络线上证据交换,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无故不参加网络在线庭审,则可能要承担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

在征得当事人对网络在线诉讼的同意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适用网络在线诉讼的有关事项:(1)具体环节,即告知当事人在哪个诉讼环节或者哪些诉讼活动以网络在线方式进,哪些诉讼活动需要以线下方式进行。(2)权利义务。与线下开庭一样,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要求当事人依法参与网络在线诉讼。(3)法律后果。法官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未依法参与网络在线诉讼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4)操作方法。在当事人同意网络在线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网络在线诉讼的具体操作说明,告知当事人是通过什么平台(网址)参与网络在线诉讼,具体如何注册、登录和操作等。

三、网络在线诉讼活动的效力

本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本款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通过网络平台在线实施和线下实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就是,与线下诉讼活动一样,人民法院在开展各种网络在线诉讼活动之前,也必须核实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区别在于网络在线诉讼时,核实身份的方式有所不同,需要当事人事先完成实名注册,还需要在线比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通过电子平台予以核实,确保其身份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专用账号和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或者冒用。

当事人以自己的账号登录人民法院网络平台所实施的各种诉讼活动,与其本人到人民法院现场实施的诉讼活动,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比如,原告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立案,即通过人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这种行为与原告到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提交书面起诉状一样,具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如果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则应通知原告补正;如果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补正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因此,原告在线立案时必须认真对待其所提交的电子材料与证据,否则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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