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与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诉讼相比,仲裁属于私力救济,但同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而也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采用或裁或审制度,也就是说某一经济纠纷,或者选择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仲裁具有以下五个优点:
(1)一裁终局。(2)不公开性。(3)程序灵活性。(4)便利性。(5)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也具有以下四个不足之处:首先,仲裁"一裁终局"的体制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最大限度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经过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就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能上诉,也不能就同一个案件再向法院起诉。
其次,仲裁的"准司法性"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通过仲裁委员会实施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是"准司法"的纠纷裁决机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仲裁委员会没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也不能施行保全措施。如果案件需要保全或申请执行,仲裁委员会必须将案件转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再通过法院实施保全或强制执行,这不仅延长了保全和执行的时间也在程序上增加了麻烦。
再次,仲裁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我们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仲裁是以双方合议为基础的,仲裁的主体只能是选择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将第三人纳人仲裁。最后,为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我国法院系统对诉讼费予以调低,目前,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
实践中,房地产建设工程、房地产买卖、建筑材料买卖等合同中较多约定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涉外建筑工程领域三种管辖方式(工程所在地法院、承包方所在地法院、第三方仲裁机构)中较多选择仲裁: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快速解决争议,对00万元以下的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在合同文本中通常选择约定一个仲裁机构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基于仲裁的便利性、不公开性、非政治属性,笔者建议建筑施工企业把握一点操作技巧:在涉外建筑工程领域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参考《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见附件)来加强对企业合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