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处理好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法律顾问

新闻动态 | 2023-04-02 |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一般来讲,建设发包人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般认定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对于合同进行变更,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要妥善处理黑白合同问题,在裁判结果上,不能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恪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的,一般应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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