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发包
《政府投资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人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11条第1款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在《政府投资条例》出台之前,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包阶段并未区分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如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但随着《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在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基于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7条专门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阶段作出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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