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后也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交易模式,市场主体将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通过招标的方式来进行交易。但是,一旦选择了招标投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活动。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合同,通常有两个方面原因。-是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压价、垫资、压缩工期或者另行将工程肢解分包,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长期以来采用备案制度,如果将上述条款写人合同则无法通过备案,发包人、施工人于是通过另行签订合同以规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客观情况或工程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当事人通过协商对中标合同予以变更。对于第一种情况,为了规避监管而签订“黑白合同”,显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招标投标秩序,因此,不应予以准许,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对于第二种情况,发包人、承包人订立中标合同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合同的,可以按照另行订立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涨跌幅度;(2)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了重大变化,超过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涨跌幅度或当事人约定的涨跌幅度;(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
要处理好法院审判权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鉴定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
准确把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即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
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申请建工程抵押贷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又将款项转回发包人,还可以就该部分款项主张在...
再审申请人:郑子勤;案由:合同纠纷2019年3月28日,邱慎洋和郑子勤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天府注艺文创岛...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也、章思潭、郑苏凌、叶未胜、王亚珍、章思...
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后也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发包人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