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子勤;
案由:合同纠纷
2019年3月28日,邱慎洋和郑子勤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天府注艺文创岛”项目的投资、运营,郑子勤负责项目的运营,邱慎洋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资金用于项目土地的取得费用、项目建安及运营投入等。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邱慎洋先后分5次向郑子勤转账合计8699万元,每一笔转账均附言“借款”。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郑子勤将上述款项分笔汇到深圳注艺公司的账户。后邱慎洋退出该项目,并起诉要求郑子勤向邱慎洋偿还借款本金4799万元及逾期偿还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慎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郑子勤向邱慎洋返还4799万元及逾期还款的损失。郑子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10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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