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次法与高层次法冲突——适用高层次法
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l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如法律、决议、命令、条例等。根据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名称和效力也不同。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有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不能与宪法的条文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特定的机关依照特定程序进行,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章程等,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生效,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由制定颁布法的机关决定。制定法的国家机关权力越高,法的层次越高;制定法的国家机关权力越低,法的层次越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最高层次的法,其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最高,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其抵触。否则,一律无效。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首先应依据法的制定颁发机关判明法的层次,然后根据高层次法的效力大于低层次法的效力原则,选择适用高层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