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主旨
一般来说,一桩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同,裁判结果也不同:对同一部法律适用不同的条款,裁列结果也迥异。依法律调整的不同关系为标准,法律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所语程序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案规则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保障实体法付话实施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程序法。所谓实体法,是用以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分为刑事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受诉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之法庭调查、辩论,查清案件事实,最后都要运用实体法确认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各自的是非责任,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
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是9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支持自已的诉讼主张而列举的事实、证据,被告抗辩反驳及提出的反诉,只有在实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和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的抗辩反驳理由是否充分,都由民事实体法决定。没有实体法,争讼双方在诉讼中就无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受诉法院审理案件也就失去了准绳和方向。只有熟悉了解争讼案件由娜实体法律规范调整以及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才能牢牢掌控诉讼的主动权。
民事实体法是一个集合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民法典。如《民法通则》。(2)民事单行法。如《城市房地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3)民事政策和经济政策。如国家关于民事、经济方面的有关决定、指示、精神等。(4)民事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批复等。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经济法律的意见。为了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一般都会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某项法律具体条文的批复。由于一些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意见,但在审判过程中仍会出现一些难以把握和理解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作出批复,作为该项法律或其实施意见的补充。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等等。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请示的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報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等等。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在民事实体法等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曾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政策,这些政策曾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随着法律的日益健全和完善,这些政策绝大多数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被法律所吸收取代。但在审判实践中,在遇到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时,仍可参照适用民事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
如何判断、选择并把握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怎样判断、评介诉讼相对人抑或受诉法院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和“漏洞”?一般来说,对于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应根据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适用的种类,即是适用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律抑或民事法律。然后,根据争讼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再找出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比如,案件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其他法律。争讼当事人寻找和准备实体法律规范的顺序是:基本法律、特别法、政策、司法解释。一般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特别法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政策是指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执政党和国家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议、指示等。司法解释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与案件有关的意见、解答、批复等。
除了收集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外,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注意收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特定案件专门制定的一些具体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但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是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例如,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同时,应注意收集《民法通则》、《道路交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在备齐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后,争讼当事人还应审查判断这些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并留心是否有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对一些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难点问题,则应重点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进行论证,即从立法本意上分析法律适用的主旨,从立法与时俱进的现实发展上的论证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权威判例、案例作为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