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的规定

上诉二审 | 2023-07-10 | 0

第三百一十八条[新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的规定。本条系根据诉讼实践需要新增加的条文。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理解该两条法律规定中提及的对方当事人,涉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结构特点和辩论原则的贯彻等问题。

对非讼案件以外的民事诉讼而言,两造或者三造对立是基本的当事人结构。离开当事人的对抗便无民事诉讼的存在。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主要体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对立。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他各方当事人均为对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一步聚焦和深入,第一审程序没有化解的争议双方可能继续对立,同时,原来同为一方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出现新的利益分化和争议,互相成为对方当事人。但无论如何,从两造对抗这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出发,严格意义上的对方当事人应仅指相对一方当事人而言存在权利和利益对立的当事人。对于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而言,其对方当事人应仅指与其上诉请求存在权利和利益对立的当事人,亦即其上诉请求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分担争议的相对方,其诉讼地位应为被上诉人。

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一百六十七条关于上诉和答辩程序的规定来看,其立法宗旨包含了贯彻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内容,对对方当事人的解释亦应符合该立法宗旨的要求。

所谓辩论,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陈述诉讼主张和事实与理由,并相互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即对辩论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原则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事实和理由,对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有权提出反驳和答辩,即当事人享有辩论权。

第二,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全过程。

第三,辩论包括法庭辩论等口头辩论,也包括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答辩状等书面辩论。

第四,辩论的内容既包括案件实体方面的争议,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均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五,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对上诉状进行答辩不仅是被上诉人的辩论权,也是其他当事人的辩论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一百六十七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既包括被上诉人,也包括原审其他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坚持辩护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不仅符合尊重当事人权利这一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要求,而且可以防止超出当事人预期的突然袭击,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对于促进民事案件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障被上诉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及时接受上诉状并提出答辩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障当事人攻防平衡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由于我国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且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严格限定在上诉请求的范围内,而未规定附带上诉、二审反诉等制度,因此,对于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当事人,只能处于守势,而无进攻的机会,在此情形下保障其答辩权的意义更加凸显。事实上,在一段时期以来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要求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上状副本并依法送达。这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明确了上诉状送达的当事人范围,对被上诉人以外的原审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状成为原审法院的法定义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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