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支配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利用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民事主体移转到另一民事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
(二)债为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的重要区别:对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不特定。需要指出的是,债的主体的特定化,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债的效力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次债务人),也不排除债的主体的变更(债权人更换和债务人替代)。另外,并非发生于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为债的关系,婚姻、收养、监护关系受亲属法调整,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范畴;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也不是债权。
(三)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尽相同,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人的权利(利益)便不能实现。而在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
(四)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法律并不限定其类型和内容,而是任由当事人自行设定。反观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一﹣般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并且其类型和内容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设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物权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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