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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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工伤职工多借助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策略,来确定劳务分包公司,从而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但也由于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需多次追加被告而延长了诉讼周期,以致于耽误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在此过程中,可以体现工伤职工积极寻求救济的主观状态,而在客观上也采取了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其救济过程符合现实情况、司法实践和生活常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归因于其自身原因,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确定用工单位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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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华等工程合同诈骗案 ——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保证金挪作他用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经审定,唐山市丰润区某村被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8月18日,该村村委会与被告人高某华任董事长、孙某海任总经理的鑫某公司签订意向书,准备在该村开发新民居房产项目。意向书主要内容是:1.鑫某公司应尽快办理新民居项目所需的各项手续,于当年8月17日向该村委会账户汇入400万元保证金,并于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