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顾问 | 2024-01-24 | 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和成功经验,规定了民事审判活动的四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至少3人以上。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第一,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加审判1AURV* 限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第一审程序中,除上述依法应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外,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程序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一人担任。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二是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三是启动回避制度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上述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四是决定回避的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以外,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庭审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公开审判是一项宪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我国宪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是诉讼制度走向民主、文明的标志,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完全有权了解、监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事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能不能提到有效维护。为确保审判公正,有必要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立公开审判制度,可以为人民群众监督审判权的行使创造条件。

二是有利于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审判质量,防止司法腐败。公开审判意味着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合议庭评议环节外,所有的审判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审判人员能否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展开辩论,进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都处在旁听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促使其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审判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制度上消除或减少司法腐败赖以生存的机会和条件。审判公开制度要求作为法庭判决基础的证据、事实必须经质证、辩论,非经质证的证据和辩论查明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这就从法律制度上防止了“暗箱操作”,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预防司法腐败问题的产生。

三是有利于其他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的贯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除了审判公开原则以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回避、辩论、合议等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只有在审判公开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只有在公开审判时,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共同参与庭审,互相监督和制约,并在旁听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下,才能够保证这些诉讼制度会被严格执行。

四是有利于向人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公开审判允许群众旁听、新闻报道,公众可以据此了解整个审判的过程,亲身感受到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从而对法律有一个更直接的认识。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全社会确立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的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本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受理其有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即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

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人民法院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适用两审终审制度的案件主要包括:一是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人民法院适 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二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本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三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四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也不能上诉,如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除不予受理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以外的裁定,当事人都不得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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