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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 2023-12-05 | 0

劳务管理

单个建设工程具有多个分项工程,为保证施工进度,施工现场中各家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共同施工。分包单位下属劳务工人来源杂,法律意识不强,加之各分包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劳务管理不到位,如未签劳动合同、雇用临时工、未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未按时发放工资等情况时有发生,这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引起劳动纠纷。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首开中央政府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专项治理的先河。2020年5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生效,确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强制施工企业执行。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有关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规定。近几年,中央政府密集发文,禁止未签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工资由银行从监管账户直接打人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垫付责任。以上规定加重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企业劳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节将从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支付两个方面的风险点展开分析。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有如下特征:(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一定的隶属和人身依附关系;(2)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资金和生产资料完成工作;(3)签订劳动合同;(4)一般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人项目现场施工。在实际施工中,因为大型建筑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受工资总额等要求的限制,将农民工作为自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目前仍不现实,因而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1.未签劳动合同进场风险。首先,从法律规范来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6 条均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作,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并建立台账。若未按照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其处以罚款,责令停工。其次,从未签劳动合同进场这一客观现象来看,临时工现象普遍存在于工程建设中。尤其是在赶工过程中,专业、劳务分包单位无可调配的劳务人员时,往往会临时招募农民工赶工,若遇政府部门检查则可能面临处罚风险。最后,从监管角度来看,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常采取现场检查或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当地劳动监察大队配合检查资料,若出现资料不齐备的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能被认定为未按要求进行劳务管理。

2.工伤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8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分包单位没有为下属的农民工参保或农民工自身不愿参保,在实际发生工伤事故时,农民工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从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现场总管理单位,在发生工伤事件后,存在极大风险替分包单位垫付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未签劳动合同人员还会因无法判断所属分包单位而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3.资料缺失风险。工人流动性强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征。不少施工企业通过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招用民工,且以包代管,对招用人员不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掌握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进出时间、出勤和工资情况,劳动用工资料混乱、各项管理资料丢失成为常态,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不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增加管理成本,且不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4.安全生产风险。《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因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现场的总管理单位,若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入场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或者农民工未认真贯彻安全事宜,出现违规操作引起事故发生,无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伤亡农民工及家属往往会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偿责任。同时,若未落实农民工安全问题,政府也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入场调查,影响项目整体施工。

化解措施

1.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劳务办公室,隶属项目生产部门,配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专项负责处理分包单位劳务用工事宜。项目劳务办公室与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及时响应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切实反馈。劳务专管员应在分包单位入场前与分包单位劳务专管员完成对接,制作台账,并收集分包单位的劳动合同,明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允许入场施工。在遇到抢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招录临时工人时,应要求用工人员签订承诺书,明确工资发放责任人,高度关注临时用工情况,避免可能存在的薪金纠纷和人身损害事故。

2.加强劳务分包管控。首先,要规范分包单位进场,确保分包单位符合国家管控标准,且分包单位必须携带有效施工合同进场,避免因分包单位进场不规范,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劳资纠纷事件。总承包单位可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工人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不得把合同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工人。其次,坚持工伤事件事前预防、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理相结合,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过程风险处理费用,并对进场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意识;-旦发生工人受伤事件,应第一时间予以紧急处置并报告附近医疗单位及时送医,并协助分包单位做好后续处理,帮助工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对分包单位班组的考核,建立分包单位及班组长的诚信档案,淘汰不合格分包单位及班组,确保与管理有序、技术水平过硬、诚信施工的分包队伍持久合作,是顺利履约的关键。

3.确保劳务资料齐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且工人用工年限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且严格履行;要求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备案,建立含现场用工、考勤计量、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情况等用工管理台账,建立含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要求分包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单位提供详细的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用工管理台账、清单等与劳务管理有关的相关资料,及时更新上述资料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做好劳务工人管控。要求工人进场前先行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岗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等,特殊工种持证率必须达到100%,一般工种持证率不得低于60%,并严格按照项目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要求分包进场的劳务工人必须是熟练的技术工,且在进场前应持有暂住证、身份证、务工证、健康证、体检报告等证件及资料,杜绝未成年人、残疾人及超龄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作为现场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求分包单位按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并将社会保障费缴纳凭证上报总承包单位留存。

相关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28条第1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16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8条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4.《安全生产法》

第28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1~2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的要求,目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发生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垫付责任。

风险提示

1.垫付工资风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3、4款规定: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虽然未与农民工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但承担着极大的工资保障责任,在出现分包单位无法支付人工费的情况下需要向现场农民工先行支付,后续再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在实践中,若分包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必然非常差,此时的追偿权除在法律上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保留债权外,并无充分的保障,而且可能面临超付的风险。

2.无法支付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现场工人人工费由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本人账户中。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1个月。若依照该规定,农民工工资不能再像以往一样发放,如每月发放生活费,春节前发放其余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采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资金取决于发包人,若发包人资金不足无法支付或资金审批流程原因无法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然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3. 工资不实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部分分包单位,尤其是人工费比重较大的劳务分包单位,因为提高利润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施工的农民工的工资不实,实际工资较低,对于差额其通过现金支付等其他方式补偿农民工。

4.发放不到位风险。分包单位为了避免因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使企业本身的现金流受到影响,会在集体办理银行卡并亲自签收后要求下属班组长收集下属农民工的工资卡,统一归集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手中,仍按照以往的方法,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在年底或春节前等少数几个节点发放剩余工资。分包单位也可能将一部分农民工替换为自身的亲戚朋友,将部分农民工工资的款项汇入与其有利益关系的非农民工本人账户中。

5.账户保全风险。建设工程领域牵扯各类上下游单位多,常因工程进度款争议、结算争议、质量问题等原因进入诉讼程序。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纠纷的分包单位,为确保争议款项得到支付,往往会在提起诉讼申请的同时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冻结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账户。因《民事诉讼法》未对财产保全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原告方分包单位的财产保全申请多会被法院认可从而查封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账户。在账户被查封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将会受到影响,因无法发放工资而引发新的争议。

6.现金流风险。建设工程的标的额高,动辄几十亿元,且工程款并非当期全款支付,如市场上常见的按照每月工程量已审核产值的70%支付,支付周期往往在30日以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对人工费比例作出具体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往往是按工程进度款的20%拨付。如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的《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第2款规定,人工费总额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确定。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低,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要求的人工费拨付比例高,则项目可能出现负现金流情况,严重情形下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化解措施

1.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根据目前的诉讼案件分析,农民工工资欠付案件往往是因为分包单位未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投诉无门,只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或被申请人。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合格分包商名录,每年定期更新,依据分包单位履约情况、诉讼仲裁情况及资信情况甄选优秀分包商,在招投标活动中优先选择优秀分包商;同时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将多次恶意发起诉讼仲裁,消极履约的分包商纳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作为分包商。

工程中标后准备进场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预期进度制作招标计划,并对分包商进行考察,查阅其以往工程的人工费支付情况,确保分包商具备一定的垫资能力,可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招标时附上投标承诺书范本,要求投标人承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配备专门的劳资管理员,收集整理农民工工资材料并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因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因拖欠工资而引起诉讼或仲裁由其解决,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关。

2.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已多次发文,要求政府部门和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履行自身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当高度重视人工费拨付工作。首先,在合同签订阶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谈判就人工费单独列支、一月一拨付、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协商一致,纳入合同条款,并设置相应违约罚则,从合同层面确保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拨付人工费。在可行的情况下,借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以保险或银行保函形式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建设单位长期不拨付人工费的情况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支付担保。其次,在履约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报请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单独列支,附随相应用工台账、工作记录等要求的文件报送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对人工费一月一拨付,在建设单位不理会的情况下以联系单等形式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若建设单位仍然不予理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提请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调解,以行政手段要求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最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的沟通,对于建设单位方未能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予以反映,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3.严控工资资料。工程立项后,项目部应立即组建劳务办公室专门负责农民工事宜,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管理员隶属项目生产部。对于进场施工的分包单位,要求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原件或复印件留存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入场农民工办理如指纹、虹膜、面部识别等生物识别方式进行考勤,将其与劳动合同、身份证一同放置,作为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确保进场施工人员为已签署劳动合同人员。项目部在与分包单位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在合同正文应就农民工部分单列,除注明施工和安全外,明确招用农民工的要求,如年龄、劳动能力,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生物识别考勤机等,在附件中加入委托工资支付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将工资代发以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纳入合同。对于分包单位上报的劳动合同,劳务管理员要对合同中的工资等重要条款予以核实,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特殊作业工种要参照工程所在地市场。针对农民工工资不符合市场价的情况,要求分包单位作出合理解释。分包单位上报劳动合同后,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劳务管理员可以要求分包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最大限度减轻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4.固化工资清单。在发放工资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务管理员要根据各分包单位的劳动合同制作工资清单,明确分包单位的农民工人数、工种、工资标准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签字并画押。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对该过程全程录像作为证据表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尽最大可能核实入场施工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务管理员应牵头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予以核实,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要求农民工对是否已发放予以确认,如果予以确认,则要求已收到工资的农民工签名确认。对于非长期合作的分包单位,可要求其下属的农民工均签署已收到工资的承诺书,如“本人为某项目的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月的工资,发放数额准确,对此无异议”,并要求现场签名。为防止出现代签现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务管理员可以进驻工人生活区设立办公室,监督工资台账的签字过程。

5.力避账户保全。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式生效。根据该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事项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门发布的《工程建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及工程所在地省市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专用账户的开立,并与建设单位、监管银行协商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为使该账户与其他账户区分,在开立过程中备注该账户为某公司或某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诉讼等法律事件被法院查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立即以电话方式与作出查封决定的法院沟通,请求对该账户予以解封或以查封其他账户替代。在电话沟通无果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查封该账户,以便解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查封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请求其给予帮助和指导,做好该种情况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6.明确工资费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将当期已完工程款的部分转入农民工专账户,但对具体比例并未予以明确,以上文所述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的《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例,其规定房屋建筑类项目的人工费比例为20%。但该细则效力位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在签订有关拨付比例的文件时,可根据施工进度计划中人工占比向政府及发包人表明,就目前的工程进度人工费比例不适宜,请求给予调整。例如,可与发包人约定设置—定的限额,若未达该限额,则按照政府指导文件要求拨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若专用账户的资金充裕且已超出该限额,则适当降低拨付比例,便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自身的施工计划安排工程资金。

相关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24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26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28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30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31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16条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自行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同-企业在一个设区市可设立一个工资专户,在工资专户下按项目分账簿进行资金管理。

人工费总额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9条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4.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金。

第十三节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指工程质量在承包人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按照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对特定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出确认的行为。在工程建设实务中,根据施工进度、验收内容和责任方的不同,可将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具体验收形式。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工程验收以一系列具体验收形式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其既是对已完工程质量的检验,也是后续工程款支付的前置性条件。工程验收的相关风险是建设工程履约阶段风险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节将对履约阶段工程验收的相关风险展开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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