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缺项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承包人编制的投标预算文件发生漏项、缺项,既可以发生在施工图预算模式下,也可以出现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的投标过程中,因此需分别对待:
第一,在施工图预算模式下,承包人施工完成的漏报工程量不应纳入工程结算总价。在施工图预算模式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的确定是承、发包双方围绕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和说明自行编制投标预算文件商谈而展开的。首先,如前所述,这一模式的特点决定了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内的“量、价”风险均需由承包人承担,这就要求承包人在编制投标预算文件时须根据招标图纸及说明对施工完成整个建设工程所需的工程量尽可能地准确测算,这也是其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应具有的能力。故在此情况下,承包人编制的投标预算文件中的总造价应该是指完成设计图纸全部施工任务的全部费用,对设计图上某施工项目出现漏算,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包人自己承担。其次,从招投标的法律性质分析,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双方的要约、承诺活动应在招标范围内进行。在招标设计图已标注具体施工项目范围的情况下,作为要约的投标报价范围应涵盖整个设计图所有的工程项目,否则应予以特别标注并说明,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被发包人予以认可并中标,可以认定中标价即合同固定总价是包括了设计图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在内,否则违反了招投标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为废标。因此,对承包人施工完成的该部分漏报工程量不应在合同总价外再单独计价。最后,如果承包人认为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漏项工程量造成损失巨大,则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在未进行相关诉讼并由生效判决确认的前提下,对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不予调整。
第二,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承包人编制的投标预算文件出现漏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首先,应审查该遗漏行为是承包人的让利行为还是工作疏忽,还应审查承包人的漏项错误是否让承包人在投标竞争时以低价而处于有利地位。其次,应审查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是否包含了承包人所遗漏工程项目。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解释文件等作出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断出该遗漏项目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则应作出对承包人不利的认定,即该漏项工程应包含在建设工程固定总价中,无须另外增加结算。再次,需仔细审查招投标文件,尤其是发包人编制的招标须知等材料以及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说明。着重审查发包人的“投标须知”中是否有类似“投标企业编制的报价清单有缺项的,自己负责”的规定,同时还应审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说明”中是否有“本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制作”等表述,如果有上述表述,则应认定造成投标清单缺项的责任在承包人自身,其对该部分漏项工程主张权利的要求应不予支持。最后,如果前述审查均未能查明相关事实,法院只能从合同的签订、承包人是否存有恶意、遗漏工程项目占整个建设工程的比重以及平衡双方的利益角度作出综合考量。
第三,如果最终认定该漏项工程作为新增工程项目计入工程总价,对于具体工程价款的计算,工程量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记载的对应工程量为准,工程“价”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按市场价或当地最新工程定额标准作为计价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施工合同确定的固定总价是在承包人投标预算价格下浮基础上所形成的,则在计算上述漏项工程价款时也应同比例下浮,不能出现承包人因疏忽大意而额外获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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