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措施费[1约定不明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他相关技术措施等。工程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价款结算中的重要内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工程措施费的调整计算相当麻烦,发包人一般要求投标人对于工程措施费总价一次包死,包含在固定总价中。但当出现一些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工期拖延等情形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调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的,由此所对应的工程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费用如何计取?范围怎么确定?如果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未能约定清楚,会引发结算争议。对于此类结算纠纷的处理,应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因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施工变化、措施项目调整的,相对应的工程措施费不予调整,也不另外增加工程措施费。
第二,施工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执行,不再调整工程措施费。
第三,施工合同对于工程量发生增减时是否调整工程措施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措施项目的调整及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工程措施费。具体方法:原工程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工程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工程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先由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应按当地最新工程定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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