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 | 2023-11-12 | 0

有损害事实存在或者有损失发生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且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如纳入损失赔偿范围,易导致利益失衡。实际损失也不包括工程欠款利息。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支付的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与合同效力无关,与是否支付工程款有关。因此,利息不属于损失赔偿范围,当然不属于“实际损失”,不适用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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