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签协议,既损害正常的招标投标程序,也可能损害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判实务中,我们通常把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两条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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