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建筑方面案件律师有关诉讼不变期间的规定

起诉反诉 | 2023-10-07 | 0

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不变期间的规定。沿用《92年意见》第212条的规定进行修改,调整条文的顺序到期间这一章节,便于统一把握。本条综合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零五条(中请再审期间)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特别程序案件裁定异议)、第三百八十四条(调解书申请再审)、第四百零一条(新证据等的申请再审)、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中请再审)、第四百二十三条(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后的中请再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期间)规定的中法再审、异议等有关期间作出的规定,上述期间均为不变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例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期间等。

1. 申请再审期间。本条沿用《92年意见》第2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经将申请再审期间修改为六个月,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作为区别于一审、二审通常救济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例外的特殊救济渠道,对于当事人已经是额外的救济程序,并基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的考虑,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为不变期间,到期则丧失法定的申请再审权利。这一精神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延续,故规定了此条。本条规定吸收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明确申请再审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1)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2.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3. 特别程序案件裁定异议期间。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案外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调解书申请再审期间。法律规定,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因此本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5. 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期间。本解释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期间。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7.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间。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8. 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期间。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期间也是不变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开始起算。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4)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本条规定的期间,均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算的表述,应当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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