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缺陷(风险及化解)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本段所讨论的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按程度可将质量缺陷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不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风险提示
由于质量缺陷发生时,建设单位往往认为施工质量责任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并且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通常会扣留一定比例的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因此,建设单位并不会积极证明质量缺陷由哪方造成,而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旦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即以扣除质量保证金为要挟,强制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质量缺陷最大的风险即质量缺陷责任的界定。当质量缺陷责任界定不清时,由于质量缺陷的修复必然产生费用,并且可能同时还需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和赔偿,而这些费用应当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此,施工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质量缺陷责任的界定。
化解措施
3-2图施工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流程
为了避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三点:
1.在合同签订阶段,约定质量争议鉴定机构。为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施工单位在质量缺陷责任证明过程中处于被动和尴尬境地,在合同签订阶段,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质量争议时的缺陷责任认定的方法。
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当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双方无法就质量缺陷作出界定和责任划分时,建设单位将质量缺陷问题交由项目所在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明确是否为工程质量缺陷,并明确该质量缺陷由哪方造成。同时,明确约定质量缺陷鉴定费用的承担,即由建设单位预交,待鉴定结果出具后,由责任方承担。
2.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对工程质量资料的制作和保管。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资料的制作和保管。施工单位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制作工程质量资料。对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变更核定单、实施记录(包括竣工时设计变更在竣工图上标注说明)、施工材料的验收单、施工材料的检验记录、施工材料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取样的现场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原始资料,要严格按规范制作,并且保证齐全完好。一旦产生质量争议,施工单位才能有证据提交给法院,掌握主动权。
3.在质量缺陷发生时,积极举证责任不在己方。对于缺陷责任界定不清带来的风险,施工单位应该证明质量缺陷不是自身造成的或者证明不是由自己一方造成的。首先,施工单位可以提供施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利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其次,施工单位可以提交一些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使用工程不当的证据,从而证明质量缺陷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使用不当有关;最后,施工单位可以收集一些证据证明是第三方或是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通过以上方式,证明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不在施工单位或者至少不全在施工单位。
相关依据
第3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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