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风险及化解)
施工材料的质量决定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讨论工程质量管理,离不开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包括采购(除甲供材外)、验收、检测、材料现场管理四大环节。
对施工材料质量管理的疏漏,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而承担大额的赔偿。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纠纷,某公司施工的某广场项目,自持的商业部分发生大规模的漏水事件,很多已经入场进行经营的门店成了"水帘洞",装修被水泡,无法正常营业。某公司进行了多方排查,并未发现问题,于是只能将之前的防水工作又重新做了一遍,但是漏水情况并未有太大的改观。多家业主因与某广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起诉至法院,某广场被判赔偿装修损失、房租损失等金额数十万元。某广场支付业主赔偿款后,立即发函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不同意支付,正当某广场准备起诉之时,某公司的项目人员打开隐蔽工程部分,发现漏水是预埋水管接头破裂导致的。然而,由于某公司在采购接头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购价格极低,所采购的接头是"三无"产品,所以找供应商赔偿根本不可能。最终,某公司只能自行向某广场赔偿数十万元,并承担了所有的修复费用。
风险提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的提供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甲供材),另一部分为施工企业自行购买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这就说明,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如果是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施工单位使用。
同时,对于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自行采购部分的施工材料,施工企业必须保证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否则,由于其采购的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后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建筑法》第5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31条严格限定了施工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里的建筑材料并不限于施工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还应当包含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
常见的施工材料质量管理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1.施工材料的采购风险。施工企业在采购施工材料的过程中,除注意签订采购合同外,还应当充分考虑供货商的资信问题。供货商的资信不好,无论买卖合同约定得再完备,对施工企业多有利,只要供货商不具备责任承担能力和偿债能力,合同的质量条款和违约条款就都失去了意义。
2.施工材料的验收风险。施工材料的验收分为两个环节,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出厂验收是在施工材料出厂前进行的验收,除了外观、包装等验收外,还要有利用设备或者试验才能得出的能够满足性能要求的结果。出厂验收由供货商进行。但是,施工企业可以要求进入查看。进场验收是施工企业对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包装等参数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不允许进入施工场地。未经验收,品牌、型号、规格等参数不符合质量及设计要求,极易引起质量问题。
3.施工材料的检验、检测风险。对于已经经验收进场的施工材料,由于进场检验只能对肉眼可以识别的情况进行验收,无法进行专业检验、检测。因此,不少施工材料,例如,钢筋、混凝土等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即投入使用,后检测报告若显示不合格,不仅影响施工质量,造成返工,还会影响施工进度和施工成本。
4.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风险。施工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存放、周转和盘点,都可能影响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而影响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应当严格进行施工材
料的现场管理,及时盘点使用量,避免不及时盘点造成材料超用或少用;及时查看材料的存放条件,避免由于存放不当,造成材料质量下降,从而引发质量问题。
化解措施
1.充分考察供货商的资信。在采购施工材料时,无论是在招投标过程中,
还是在议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重点考察供货商的资信情况,而非单纯考虑提高利润、压低采购价格。施工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公开渠道对供货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对于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调查,在充分考察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后,再决定是否与该供货商合作。
2.完善书面采购合同。施工材料的采购合同,应对采购施工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包装等参数作出详细的约定;明确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的标准,如果施工材料未达到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对于通过进场验收的施工材料,质量检测、质量异议期、质保期的约定应明确,以确保供货商提供的施工材料质量,一旦供货商违约,施工单位可以依据采购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3.重视施工材料的验收。施工材料的验收分为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出厂验收为供货商在出厂前,对自身制造的施工材料进行全方位检测,包括对施工材料的外观、包装等的检验,此外还包括一些需要高温高压或者其他特殊手段、设备进行的检验。出厂前检验应充分利用供应商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施工单位应派员进行查看。对于大宗采购的材料,施工单位可以派员驻场进行出厂前验收,以确保发货的施工材料能够满足质量要求。施工材料的进场验收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施工材料的进场验收要求进行,对需要提前通知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到场进行联合验收的,务必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前通知到位,如施工合同要求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的,则必须在24小时前出具书面通知,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此外,对于验收的过程,应当由专人进行书面记录,并由现场验收人员签字。
4.完善施工材料的检验、检测。施工材料进场验收主要是通过外观(品牌、型号、规格、包装等)来观察施工材料质量是否合格,对于材料的其他性能和功 能方面的质量,只能通过检验或者检测来获得。因此,检验、检测在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中尤为重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施工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对施工材料取样作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于取样的过程,要有专人记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字确认。质量检测机构一般由业主单位指定,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当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5.善用质量异议期。《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施工单位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对施工材料的检验、检测所需花费的时间,尽可能将质量异议期约定时间拉长。此外,在施工材料进场后,第一时间进行检验、检测,发现不满足质量要求时,及时向供货商提出质量异议,通过退货或者其他手段予以解决,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
6.严格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要求所有施工材料要由专人进行持续不间断的管理,包括:施工材料在进场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造册;根据施工材料的不同存放要求,分类存放;对材料周转和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包括过程中进场验收、检验、检测、退换货的数量等;定期进行施工材料盘点,保证施工材料所用数量无误。
相关依据
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14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31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急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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