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招投标阶段风险管理

法律顾问 | 2023-07-26 | 0

招投标阶段风险管理

招投标作为施工企业获取项目的主要途径,该阶段的风险识别和防控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着关键作用。本章将从招投标前期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招投标的实施两方面展开,分析招投标阶段常见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一节   项目跟踪与调查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省市负责土地规划的自然资源(厅)局等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络、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介,以及设计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咨询机构、分供单位等相关单位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同时全面了解项目和建设单位情况,在充分甄别项目信息后方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市场竞争环境选择投标工程。在项目信息获取阶段,若未充分进行项目及建设单位情况调查,将会影响投标决策,后续履约也会因为项目先天不足而出现根本性问题。因此,项目前期的跟踪与调查尤为重要。

一、项目信息调查

(一)项目合法性调查

项目合法性调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审批、核准及备案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审批制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地质、水文、气候等综合条件、项目规模及标准、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国土及规划部门对项目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等。项目建议书经发改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并附国土及规划部门定点意见、资金来源的意见、环境评估意见等报发改部门审批。

(2)核准制项目。核准制适用范围是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生产力重大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在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已得到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应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核准,由发改部门出具核准文件。

(3)备案制项目。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至当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如下: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不得出让。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建筑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是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之一。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是可以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律依据;三是可以作为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①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关键合法性依据。

风险提示

1.项目合规风险。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前期合法性手续的,项目存在被认定为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的风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需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涉及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合同效力风险。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的,施工单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发包人在起诉后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施工单位有利,因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合同预期利益。

3.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建筑法》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因此,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将因无证施工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4.企业信用风险。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在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良信用信息的公示,对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准入、工程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评奖评优等方面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5.工期延误风险。一方面,依据《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进而导致项目开工时间延误;另一方面,在建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将可能责令停止建设,出现停工的情形,导致工期延误及额外人工、材料、机械(以下简称人材机)等费用成本的增加。

6.工程款回收风险。对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除上文提到的风险外,还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建设单位的资信风险。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多是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状况不佳,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建设单位后期拖欠工程款的风险较大。若后期就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无法对在建工程进行拍卖处分,亦不能实现优先受偿权,最终导致垫付的工程款难以收回。

化解措施

1.在项目前期跟踪阶段,全面核查项目合法性手续。

(1)核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针对审批制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的审批文件,并可以自行通过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文件资源中心"版块输入项目关键字检索文件,查询项目是否已经审批完成。针对核准制项目,对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具体目录及相应核准部门,核查项目核准手续是否办理完成。针对备案制项目,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核查项目是否完成备案登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

(2)核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前期跟踪与调查阶段需要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过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官方网站核实真实性。

(3)核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核实是否已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手续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重点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明确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使用土地。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要求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并了解征地费用的支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确保土地征收费用全部支付完毕,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影响项目施工建设。

2.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建设单位责任。对于合法性手续不完善的项目,施工单位要结合建设单位资信情况,谨慎开展合作。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需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

3.在项目履约阶段,及时发函固化证据资料。

(1)合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场施工。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进场施工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指令,并合理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大规模的人材机投入。

(2)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在履约过程中,需持续跟进建设单位各类合法性手续办理进度,通过书面发函形式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相关证件,避免因施工手续不完善导致的行政处罚风险。发函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往来函件及对应签收记录,避免后期对此产生争议。

(3)及时发函明确工期延误责任。若因无证施工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函,明确停工责任及停工期间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应及时对现场人材机数量进行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将停工损失降至最低。对于停工期间现场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收集相关支撑证据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

(二)项目环境调查

项目调查除了需要关注项目本身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外,还需要关注其所处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府环境。施工企业应当通过查询当地政府文件及与政府沟通,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政策情况、对市场准入和工程施工有无特殊要求等。

2.市场环境。了解当地市场的竞争程、资源分布情况、资源获取成本和方式等。

3.现场环境。通过现场踏勘,了解项目所处交通位置、场地开发程度、"三通平"(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平整)进度、市政管网分布等情况;通过对现场周边进行调查,了解项目周边地域风俗、人文环境、相邻单位情况、居民居住情况等;通过查询当地的气象、地质资料,了解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和地质条件等。

风险提示

1.工效降低的风险。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大部分是露天作业,受到诸多外在环境的限制。例如,当地的气候、温度、降水等外部条件会对施工人员的劳动效率产生影响,尤其是高空搭设脚手架、作业平台、安全网等工作,受天气影响极大。

2.工期延误的风险。受项目环境影响,部分特殊时间段需要暂停施工,进而对项目整体工期产生影响。例如,在根据当地风俗举办的特定节日期间和大型政府会议、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暂停施工。此外,若项目紧邻居民小区、学校,夜间施工将会被严格限制,同样会对整体工期产生影响。

3.成本增加的风险。根据上文所述,项目外部环境因素会导致施工存在降效的风险,相应地会产生人工降效费和机械降效费。此外,政策原因造成的停工也会导致现场人材机费用增加。若恰逢材料价格上涨,则会进一步增加项目施工成本。

4.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将会面临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风险。

化解措施

1.全面了解项目环境。承接项目前,通过现场查勘等途径仔细调查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对工期产生的影响,合理测算项目成本,编制投标文件。在履约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施工对现场环境的影响,并了解当地关于治安、环境、安全施工等方面的最新要求,一方面,及时调整现场施工管理要求,避免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影响企业信用;另一方面,合理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将对工期的影响降到最低。

2.完善施工合同条款。签约时需要完善合同条款,充分考虑现场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约定风险承担范围。对于投标时已经预见并已考虑到投标报价中的环境影响因素,可以纳入施工企业的风险承担范围;对于投标时无法预见的环境影响,应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从而为后期索赔提供合同依据。

3.留存过程支撑资料。因环境原因对项目履约产生实质影响的,应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相邻单位的发文、气象资料、当地重要节日或活动的新闻等证明事件影响的文件。对工期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就延期事及原因进行书面确认,注意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中记载的事实以及延误工期时间的一致性,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工期顺延主张。对费用产生影响的,应当收集现场额外人工、材料、设备费用支出的证据,受事件影响期间相关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资料等,为后续调差或索赔提供依据。

4.及时完善签证、变更确认流程。受现场环境影响需要额外增加施工内容的,需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办理工程签证或变更流程。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令且施工方案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开展现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要求监理及建设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出现后期结算时无法得到建设单位认可的现象。

相关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

第9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11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34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3.《民法典》

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347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筑法》

第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5.《城乡规划法》

第37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38条第1~2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3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设单位资信调查

建设单位资信状况是其履约的重要保证。施工企业只有在项目跟踪阶段全面了解建设单位的主体资格、支付能力、信用状况,才能保证后续项目的正常实施。

风险提示

1.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风险。未进行企业基本信息调查,与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合作,将会导致相关合同权利无法主张的风险。在(2020)津01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以寺庙名义与承包人于2014年签订《禅寺前广场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寺庙工程尚处于建设之中,并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更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实际亦未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该寺庙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故发包人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第三方公司全程参与规划报建,选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节点控制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保修终结等建设流程,是寺庙建设工程管理行为人,实际履行案涉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为合同相对方,负有付款义务。①

2.项目合法性手续不齐全的风险。建设单位相关合法性手续办理不齐全,将导致项目合规性风险、合同效力风险、工期延误风险、工程款回收风险等。本节第一部分针对该内容已进行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3.工程款无法回收的风险。建设单位的资金状况,是影响项目实施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新闻不绝于耳,在高负债、高杠杆的背景下,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面临破产,这给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带来重大风险。此外,由于我国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因此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并非实缴资本,存在因股东实际出资不足导致的资金风险。

若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取得相关房地产开发等级资质证书,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资金实力和工程款支付能力,若其资质等级与发包的项目规模不匹配,亦会带来工程款难以回收的风险。

4.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的风险。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隔离自身风险。项目公司除标的项目外,其他资产有限,因此资金支付风险较大。后期若发生纠纷,即使获得法院生效判决,除在建项目外也很难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化解措施

项目前期跟踪阶段应重视建设单位资信调查工作,对于资信较差的企业果断放弃跟踪与合作,从源头防范项目风险。建设单位资信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建设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与核准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与经营范围等。具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平台查询。

2.建设单位资质与证照持有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状况,经营范围内需要审批许可的是否取得了许可证,行政总监、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具体可以通过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官网查询。此外,还需核实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情况。

3.股东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对于法人股东,需要了解其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企业资质、企业性质等;对于自然人股东,需要了解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控股企业、担任董监高重要岗位的企业,尤其需要关注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案件、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此外,还需关注建设单位实缴资本情况,具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查询。

4.股权变化情况。一方面,施工企业应了解建设单位股权集散程度、股东数量、变更频率等情况。股权分散、股东众多、变更频繁的公司往往存在经营变动、决策不力的情况,若选择类似公司合作项目,后续履约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还需了解建设单位股权处置、出质、质押情况,若存在股权出质较多的情况,会导致公司资金风险。

5.资金情况。一是通过查询企业年报、季报、上市公司业绩报告、近3年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了解其营业收入、资产负债以及应收账款等情况。若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现金流入不足,现金流动负债比小于1,则表明公司现金流状况不佳,资金压力较大;资产负债率若高于60%,则公司负债偏高,超过100%则表示已经资不抵债,存在重大资金风险;应收账款数额较大且回收率较低,则说明该公司存在较大回款风险。

二是查询建设单位的不动产持有状况,即其拥有及使用的房屋、土地,房屋及土地的抵押转让、出让、租赁情况,在售楼盘的销售状况等。通过各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可以查询预售许可证,楼盘在售情况、总面积、可售总面积、预定面积、已售套数、成交毛坯均价等开发楼盘的信息;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可以查询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若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房屋及土地抵押、转让的情况,则其存在现金流短缺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通过上海清算所官网债券信息查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查询建设单位的债券发行情况。若发现其发行债券评级较低、赎回率低,存在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则表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资金风险。

6.涉诉情况。包括公司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保全、查封、扣押状况。重点关注相关案件的标的额、案件类别和结案情况,若存在欠付工程款、大额借款等纠纷,则说明该公司资信状况较差。具体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威科先行数据库、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共网络平台查询。

7.行政处罚情况。若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频率较高、金额较大,则反映出该公司的资信状况较差,对施工企业来说,与其合作风险较大。此外,在施工现场管理中,施工企业还可能会因此面临安全、环境、质量等相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前期调查中若发现该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较为严重,则应当慎重决定是否与其合作。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涉及施工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当地的安全监督站、质监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8.项目公司与母公司混同情况。为避免建设单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项目公司隔离自身责任,损害施工企业利益,施工企业在前期资信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其项目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现象。例如,股东与项目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明资料,若后期项目公司无力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可通过"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依据

1.《公司法》

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节  招投标的实施

招投标阶段是施工合同签订的起始阶段,对后续项目签约履约有基础性关键性的影响。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发生违约情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施工企业,应意识到招投标实施的法律后果,在招投标阶段全面了解招标、投标程序,仔细分析招标文件,合理编制投标文件,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招标方式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风险提示

1.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可预见,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施工企业有利,而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合同预期利益。

2.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化解措施

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判断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方可承接。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2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根据《预算法》规定,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结合《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3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项目性质。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4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2、3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应当首先根据上述标准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除上述判断标准外,施工企业还可以查询工程项所在地有关必须招标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咨询。

(二)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风险提示

1.合同无效的风险。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在(2017)鄂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10月10日,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经公开招投标即签订《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将案涉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合同订立后,承包人进场施工。2014年7月31日,因工程存在未办理招标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问题,当地建筑管理站向发包人发出《建筑市场行为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发包人停止施工,完善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再行施工。后因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存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直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不核定工程量等情形,承包人在案涉项目部分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后退出施工。后因已完工程款一直未得到确认和支付,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该工程为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发包人未公开招标,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确认合同无效。①

2.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化解措施

1.核实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应核实该项目是否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发现属于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但建设单位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应与建设单位就此情况进行沟通,查询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规定,必要时应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和核实,确保中标后合同的有效性并实现合同目标。

2.书面发函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澄清。在招投标阶段,对于招标方式有疑问的,应当以书面发函的形式,要求建设单位针对招标方式合规性问题予以澄清,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同时,注意留存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固化证据资料,明确建设单位责任。

3.加强履约过程资料管理。在项目履约阶段,应高度重视履约资料管理工作,所有函件做到收文有登记、发文有签收。发生签证或变更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形成过程结算成果,避免后期发生争议时,相关费用主张困难。

(三)邀请招标

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范围较小、公开程度较低、竞争不够充分。因此,采取邀请招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下列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此外,上述法律法规也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要经过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等。因此,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承接的项目,施工企业要关注招标方式的合规性,确保审批程序完整。

相关依据

1.《招标投标法》

第11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8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政府采购法》

第29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10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二、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对于项目建设要求的基本文件,是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以及项目实施的依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的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施工企业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首先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履约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结合前期项目调查情况,从财务、工程管理、科技、质量、商务、合约等多个角度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风险提示

1.未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过往业绩不符合要求、人员结构不合理、施工计划安排及平面布置不合理等情况均会导致投标失败。

2.合同无效的风险。施工企业未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和基本要求,超出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即使最终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也会因为不符合资质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鲁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储能示范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总额2548万元。后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欠款1279.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为三级资质企业,可承揽投资额8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涉案合同总价款为2548万元,已超过承包人可承担的制作、安装范围,涉案合同因超范围承揽工程而无效。因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①

3.投标报价亏损的风险。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对于投标报价十分重要。若承包商未仔细阅读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不熟悉当地的定额,可能会导致清单项目中某些费用"重计"或"漏计",造成综合单价偏高或者偏低。

此外,正确的报价还建立在全面而准确的材料询价基础上。对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不熟悉或不理解,将会影响询价材料的质量、性能、规格型号、数量等的准确性,进而导致成本测算偏差,造成投标报价亏损的风险。

1-2常见重大风险条款

化解措施

1.全面审查招标文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掌握合同内容;通过图纸会审、工程量复核,详细了解具体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此外,应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的原则、招标投标时间安排等关键信息。

关键节点时间安排也应当予以高度关注主,避免因错过时间而失去投标机会。

范要求,了解招标人有无特殊施工技术要要求和特殊材料设备要求,以及有关选择(3)发包人特殊要求。除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本身外,为了保证工程建旧有建筑物和设施的拆除,工程师的的现场办公室及其各项开支、模型、、广告、工之中,避免因遗漏导致损失。

此外,对于招标文件内容含糊或前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书面要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不可凭习惯做法或主观观判断处理。

2.审慎开展投标工作。在详细分分析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认真编编制投标文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项目经经理人选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在投标报价方面,在综合合考虑商务成本测算、外部竞争情况、工程施工相关信息及企业自身情况的基础诎上,作出最终报价决策,并做好保密工作。在报送投标文件前,应安排专人检查查投标文件内容和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避免细节失误。

3.提前策划合同谈判。针对招标文件中中的合同条款,应当全面梳理风险要素,提前策划谈判,争取在招投标阶段和和签约阶段进行优化。具体谈判要点见1-1合同谈判要点

【谈判要素及谈判要点】

1.工程实体: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的立项审批文件、国有土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212条第2款,《城乡规划法》第37,40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2.签约时效: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

3.发包人:

(1)发包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发包人应具备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特殊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等。

(2)发包人信誉状况:发包人在行业内的口碑、商业信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3)发包人资金状况: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具备完成项目开发或支付工程款的能力;项目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的让金是否全部缴纳;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持有土地批准文件;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包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要填写完整,保证合同履行的畅通和高效。

(5)承接项目为发包人集团总公司成立的项目子公司的,在签约前应首先审查子公司资产组成情况,在子公司资信不良时,争取总公司对其子公司的项目履约出具担保或承诺书,以保证项目正常履约

4.发包人现场负责人:

(1)合同中应对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及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工程往来资料,特别是变更签证资料,由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2)在项目履约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合同中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及权限。当发包人管理人员变动时,若发现其现场实际负责人与合同中约定的现场负责人不一致,应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对其现场实际负责人进行授权。

5.承包人:

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有冲突,则合同约定无效,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

6.承包人现场负责人: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备案总承包合同中的主要管理人员保持一致,即该人员必须在现场实际履职,包括参加项目会议、签署各类文件,并与承包人有劳动关系、由承包人缴纳社保。

7.联合体: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建筑法》第27条,《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

8.合同文本:

(1)争取合同起草权;

2017-02019.合同文件顺序:

避免对承包人明显不利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或解释顺序。例如,将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文件内容,且解释顺序优先于合同协议书。

10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地点、内容以及承包范围要详细填写,并和招投标文件保保持一致;

(2)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一定要填写,并且需要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1.工程规范、技术标准:

(1)明示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为现行的标准规范;

(2)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规范符合工程设计及施工需要,避免超出招标文件或标准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

12.税金:

(1)合同金额应采用价税分离的形式,避免增值税部分重复缴纳印花税;

(2)区分勘察、设计、施工费用,明确适用税率;

(3)将税费、税率变化列为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因。

13.图纸:

(1)明确发包人合同图纸提供的期限、份数;

(2)发包人要保证提供图纸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及合法合规性;

(3)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的情况下,明确承包人享有费用及工期索赔权;

(4)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导致工程质量瑕疵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合同担保:

(1)履约担保形式应为保函,不得采用现金担保;

(2)担保有效期限不超过竣工验收后30天,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资信状况不良、大节点付款的工程应争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资金共管;

汇丰建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法院认为:虽然招标人与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汇丰建筑公司对委托双方之间存在由代理公司履行返还投标保证金义务的约定,亦属明知并予以认可;且诉争所涉及的投标保证金系由代理公司收取,该保证金由其保管,因此,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应由代理公司返还。①

化解措施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妥善保存保证金缴纳凭证,如若遇到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回的情形,应主动联系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企业,采取电话、函件等方式催促企业尽快返还,必要时可通过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投标人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争取以非现金多元方式缴纳保证金,既可以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可以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与多家电子保函平台对接,实现电子化办理申请、开具、传输、管理等流程,不仅简化了手续,而且更加安全、有效。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span font-size:14px;text-wrap:wrap;background-color:#ffffff;"="">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招投标阶段风险管理

招投标作为施工企业获取项目的主要途径,该阶段的风险识别和防控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着关键作用。本章将从招投标前期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招投标的实施两方面展开,分析招投标阶段常见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一节   项目跟踪与调查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省市负责土地规划的自然资源(厅)局等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络、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介,以及设计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咨询机构、分供单位等相关单位获取招标项目信息,同时全面了解项目和建设单位情况,在充分甄别项目信息后方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市场竞争环境选择投标工程。在项目信息获取阶段,若未充分进行项目及建设单位情况调查,将会影响投标决策,后续履约也会因为项目先天不足而出现根本性问题。因此,项目前期的跟踪与调查尤为重要。

一、项目信息调查

(一)项目合法性调查

项目合法性调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审批、核准及备案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审批制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地质、水文、气候等综合条件、项目规模及标准、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国土及规划部门对项目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等。项目建议书经发改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并附国土及规划部门定点意见、资金来源的意见、环境评估意见等报发改部门审批。

(2)核准制项目。核准制适用范围是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生产力重大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在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已得到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应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核准,由发改部门出具核准文件。

(3)备案制项目。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至当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如下: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不得出让。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建筑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是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之一。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是可以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律依据;三是可以作为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①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关键合法性依据。

风险提示

1.项目合规风险。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前期合法性手续的,项目存在被认定为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的风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需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涉及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合同效力风险。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的,施工单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发包人在起诉后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施工单位有利,因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合同预期利益。

3.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建筑法》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因此,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将因无证施工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4.企业信用风险。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在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良信用信息的公示,对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准入、工程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评奖评优等方面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5.工期延误风险。一方面,依据《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进而导致项目开工时间延误;另一方面,在建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将可能责令停止建设,出现停工的情形,导致工期延误及额外人工、材料、机械(以下简称人材机)等费用成本的增加。

6.工程款回收风险。对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除上文提到的风险外,还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建设单位的资信风险。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多是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状况不佳,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建设单位后期拖欠工程款的风险较大。若后期就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施工企业无法对在建工程进行拍卖处分,亦不能实现优先受偿权,最终导致垫付的工程款难以收回。

化解措施

1.在项目前期跟踪阶段,全面核查项目合法性手续。

(1)核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针对审批制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的审批文件,并可以自行通过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文件资源中心"版块输入项目关键字检索文件,查询项目是否已经审批完成。针对核准制项目,对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具体目录及相应核准部门,核查项目核准手续是否办理完成。针对备案制项目,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核查项目是否完成备案登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

(2)核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前期跟踪与调查阶段需要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过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官方网站核实真实性。

(3)核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核实是否已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手续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重点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明确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使用土地。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要求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并了解征地费用的支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确保土地征收费用全部支付完毕,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影响项目施工建设。

2.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建设单位责任。对于合法性手续不完善的项目,施工单位要结合建设单位资信情况,谨慎开展合作。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需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

3.在项目履约阶段,及时发函固化证据资料。

(1)合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场施工。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进场施工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指令,并合理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大规模的人材机投入。

(2)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在履约过程中,需持续跟进建设单位各类合法性手续办理进度,通过书面发函形式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相关证件,避免因施工手续不完善导致的行政处罚风险。发函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往来函件及对应签收记录,避免后期对此产生争议。

(3)及时发函明确工期延误责任。若因无证施工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函,明确停工责任及停工期间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应及时对现场人材机数量进行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将停工损失降至最低。对于停工期间现场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收集相关支撑证据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

(二)项目环境调查

项目调查除了需要关注项目本身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外,还需要关注其所处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府环境。施工企业应当通过查询当地政府文件及与政府沟通,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政策情况、对市场准入和工程施工有无特殊要求等。

2.市场环境。了解当地市场的竞争程、资源分布情况、资源获取成本和方式等。

3.现场环境。通过现场踏勘,了解项目所处交通位置、场地开发程度、"三通平"(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平整)进度、市政管网分布等情况;通过对现场周边进行调查,了解项目周边地域风俗、人文环境、相邻单位情况、居民居住情况等;通过查询当地的气象、地质资料,了解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和地质条件等。

风险提示

1.工效降低的风险。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大部分是露天作业,受到诸多外在环境的限制。例如,当地的气候、温度、降水等外部条件会对施工人员的劳动效率产生影响,尤其是高空搭设脚手架、作业平台、安全网等工作,受天气影响极大。

2.工期延误的风险。受项目环境影响,部分特殊时间段需要暂停施工,进而对项目整体工期产生影响。例如,在根据当地风俗举办的特定节日期间和大型政府会议、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暂停施工。此外,若项目紧邻居民小区、学校,夜间施工将会被严格限制,同样会对整体工期产生影响。

3.成本增加的风险。根据上文所述,项目外部环境因素会导致施工存在降效的风险,相应地会产生人工降效费和机械降效费。此外,政策原因造成的停工也会导致现场人材机费用增加。若恰逢材料价格上涨,则会进一步增加项目施工成本。

4.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将会面临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风险。

化解措施

1.全面了解项目环境。承接项目前,通过现场查勘等途径仔细调查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对工期产生的影响,合理测算项目成本,编制投标文件。在履约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施工对现场环境的影响,并了解当地关于治安、环境、安全施工等方面的最新要求,一方面,及时调整现场施工管理要求,避免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影响企业信用;另一方面,合理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将对工期的影响降到最低。

2.完善施工合同条款。签约时需要完善合同条款,充分考虑现场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约定风险承担范围。对于投标时已经预见并已考虑到投标报价中的环境影响因素,可以纳入施工企业的风险承担范围;对于投标时无法预见的环境影响,应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从而为后期索赔提供合同依据。

3.留存过程支撑资料。因环境原因对项目履约产生实质影响的,应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相邻单位的发文、气象资料、当地重要节日或活动的新闻等证明事件影响的文件。对工期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就延期事及原因进行书面确认,注意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中记载的事实以及延误工期时间的一致性,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工期顺延主张。对费用产生影响的,应当收集现场额外人工、材料、设备费用支出的证据,受事件影响期间相关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资料等,为后续调差或索赔提供依据。

4.及时完善签证、变更确认流程。受现场环境影响需要额外增加施工内容的,需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办理工程签证或变更流程。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令且施工方案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开展现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要求监理及建设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出现后期结算时无法得到建设单位认可的现象。

相关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

第9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11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34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3.《民法典》

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347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筑法》

第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5.《城乡规划法》

第37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38条第1~2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3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设单位资信调查

建设单位资信状况是其履约的重要保证。施工企业只有在项目跟踪阶段全面了解建设单位的主体资格、支付能力、信用状况,才能保证后续项目的正常实施。

风险提示

1.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风险。未进行企业基本信息调查,与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合作,将会导致相关合同权利无法主张的风险。在(2020)津01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以寺庙名义与承包人于2014年签订《禅寺前广场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寺庙工程尚处于建设之中,并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更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实际亦未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该寺庙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故发包人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第三方公司全程参与规划报建,选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节点控制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保修终结等建设流程,是寺庙建设工程管理行为人,实际履行案涉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为合同相对方,负有付款义务。①

2.项目合法性手续不齐全的风险。建设单位相关合法性手续办理不齐全,将导致项目合规性风险、合同效力风险、工期延误风险、工程款回收风险等。本节第一部分针对该内容已进行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3.工程款无法回收的风险。建设单位的资金状况,是影响项目实施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新闻不绝于耳,在高负债、高杠杆的背景下,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面临破产,这给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带来重大风险。此外,由于我国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因此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并非实缴资本,存在因股东实际出资不足导致的资金风险。

若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取得相关房地产开发等级资质证书,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资金实力和工程款支付能力,若其资质等级与发包的项目规模不匹配,亦会带来工程款难以回收的风险。

4.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的风险。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隔离自身风险。项目公司除标的项目外,其他资产有限,因此资金支付风险较大。后期若发生纠纷,即使获得法院生效判决,除在建项目外也很难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化解措施

项目前期跟踪阶段应重视建设单位资信调查工作,对于资信较差的企业果断放弃跟踪与合作,从源头防范项目风险。建设单位资信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建设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与核准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与经营范围等。具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平台查询。

2.建设单位资质与证照持有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状况,经营范围内需要审批许可的是否取得了许可证,行政总监、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具体可以通过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官网查询。此外,还需核实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情况。

3.股东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对于法人股东,需要了解其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企业资质、企业性质等;对于自然人股东,需要了解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控股企业、担任董监高重要岗位的企业,尤其需要关注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案件、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此外,还需关注建设单位实缴资本情况,具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查询。

4.股权变化情况。一方面,施工企业应了解建设单位股权集散程度、股东数量、变更频率等情况。股权分散、股东众多、变更频繁的公司往往存在经营变动、决策不力的情况,若选择类似公司合作项目,后续履约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还需了解建设单位股权处置、出质、质押情况,若存在股权出质较多的情况,会导致公司资金风险。

5.资金情况。一是通过查询企业年报、季报、上市公司业绩报告、近3年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了解其营业收入、资产负债以及应收账款等情况。若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现金流入不足,现金流动负债比小于1,则表明公司现金流状况不佳,资金压力较大;资产负债率若高于60%,则公司负债偏高,超过100%则表示已经资不抵债,存在重大资金风险;应收账款数额较大且回收率较低,则说明该公司存在较大回款风险。

二是查询建设单位的不动产持有状况,即其拥有及使用的房屋、土地,房屋及土地的抵押转让、出让、租赁情况,在售楼盘的销售状况等。通过各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可以查询预售许可证,楼盘在售情况、总面积、可售总面积、预定面积、已售套数、成交毛坯均价等开发楼盘的信息;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可以查询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若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房屋及土地抵押、转让的情况,则其存在现金流短缺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通过上海清算所官网债券信息查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查询建设单位的债券发行情况。若发现其发行债券评级较低、赎回率低,存在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则表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资金风险。

6.涉诉情况。包括公司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保全、查封、扣押状况。重点关注相关案件的标的额、案件类别和结案情况,若存在欠付工程款、大额借款等纠纷,则说明该公司资信状况较差。具体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威科先行数据库、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共网络平台查询。

7.行政处罚情况。若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频率较高、金额较大,则反映出该公司的资信状况较差,对施工企业来说,与其合作风险较大。此外,在施工现场管理中,施工企业还可能会因此面临安全、环境、质量等相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前期调查中若发现该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较为严重,则应当慎重决定是否与其合作。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涉及施工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当地的安全监督站、质监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8.项目公司与母公司混同情况。为避免建设单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项目公司隔离自身责任,损害施工企业利益,施工企业在前期资信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其项目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现象。例如,股东与项目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明资料,若后期项目公司无力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可通过"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依据

1.《公司法》

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节  招投标的实施

招投标阶段是施工合同签订的起始阶段,对后续项目签约履约有基础性关键性的影响。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发生违约情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施工企业,应意识到招投标实施的法律后果,在招投标阶段全面了解招标、投标程序,仔细分析招标文件,合理编制投标文件,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招标方式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风险提示

1.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可预见,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施工企业有利,而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合同预期利益。

2.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化解措施

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判断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方可承接。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2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根据《预算法》规定,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结合《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3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项目性质。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4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2、3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应当首先根据上述标准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除上述判断标准外,施工企业还可以查询工程项所在地有关必须招标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咨询。

(二)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风险提示

1.合同无效的风险。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在(2017)鄂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书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10月10日,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经公开招投标即签订《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将案涉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合同订立后,承包人进场施工。2014年7月31日,因工程存在未办理招标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问题,当地建筑管理站向发包人发出《建筑市场行为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发包人停止施工,完善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再行施工。后因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存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直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不核定工程量等情形,承包人在案涉项目部分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后退出施工。后因已完工程款一直未得到确认和支付,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该工程为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发包人未公开招标,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确认合同无效。①

2.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化解措施

1.核实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应核实该项目是否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发现属于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但建设单位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应与建设单位就此情况进行沟通,查询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规定,必要时应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和核实,确保中标后合同的有效性并实现合同目标。

2.书面发函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澄清。在招投标阶段,对于招标方式有疑问的,应当以书面发函的形式,要求建设单位针对招标方式合规性问题予以澄清,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同时,注意留存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固化证据资料,明确建设单位责任。

3.加强履约过程资料管理。在项目履约阶段,应高度重视履约资料管理工作,所有函件做到收文有登记、发文有签收。发生签证或变更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争取形成过程结算成果,避免后期发生争议时,相关费用主张困难。

(三)邀请招标

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范围较小、公开程度较低、竞争不够充分。因此,采取邀请招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下列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此外,上述法律法规也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要经过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等。因此,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承接的项目,施工企业要关注招标方式的合规性,确保审批程序完整。

相关依据

1.《招标投标法》

第11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8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政府采购法》

第29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10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二、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对于项目建设要求的基本文件,是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以及项目实施的依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的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施工企业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首先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履约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结合前期项目调查情况,从财务、工程管理、科技、质量、商务、合约等多个角度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风险提示

1.未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过往业绩不符合要求、人员结构不合理、施工计划安排及平面布置不合理等情况均会导致投标失败。

2.合同无效的风险。施工企业未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和基本要求,超出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即使最终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也会因为不符合资质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鲁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储能示范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总额2548万元。后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欠款1279.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为三级资质企业,可承揽投资额8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涉案合同总价款为2548万元,已超过承包人可承担的制作、安装范围,涉案合同因超范围承揽工程而无效。因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①

3.投标报价亏损的风险。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对于投标报价十分重要。若承包商未仔细阅读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不熟悉当地的定额,可能会导致清单项目中某些费用"重计"或"漏计",造成综合单价偏高或者偏低。

此外,正确的报价还建立在全面而准确的材料询价基础上。对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不熟悉或不理解,将会影响询价材料的质量、性能、规格型号、数量等的准确性,进而导致成本测算偏差,造成投标报价亏损的风险。

1-2常见重大风险条款

化解措施

1.全面审查招标文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掌握合同内容;通过图纸会审、工程量复核,详细了解具体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此外,应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的原则、招标投标时间安排等关键信息。

关键节点时间安排也应当予以高度关注主,避免因错过时间而失去投标机会。

范要求,了解招标人有无特殊施工技术要要求和特殊材料设备要求,以及有关选择(3)发包人特殊要求。除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本身外,为了保证工程建旧有建筑物和设施的拆除,工程师的的现场办公室及其各项开支、模型、、广告、工之中,避免因遗漏导致损失。

此外,对于招标文件内容含糊或前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书面要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不可凭习惯做法或主观观判断处理。

2.审慎开展投标工作。在详细分分析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认真编编制投标文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项目经经理人选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在投标报价方面,在综合合考虑商务成本测算、外部竞争情况、工程施工相关信息及企业自身情况的基础诎上,作出最终报价决策,并做好保密工作。在报送投标文件前,应安排专人检查查投标文件内容和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避免细节失误。

3.提前策划合同谈判。针对招标文件中中的合同条款,应当全面梳理风险要素,提前策划谈判,争取在招投标阶段和和签约阶段进行优化。具体谈判要点见1-1合同谈判要点

【谈判要素及谈判要点】

1.工程实体: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的立项审批文件、国有土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212条第2款,《城乡规划法》第37,40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2.签约时效: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

3.发包人:

(1)发包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发包人应具备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特殊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等。

(2)发包人信誉状况:发包人在行业内的口碑、商业信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3)发包人资金状况: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具备完成项目开发或支付工程款的能力;项目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的让金是否全部缴纳;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持有土地批准文件;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包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要填写完整,保证合同履行的畅通和高效。

(5)承接项目为发包人集团总公司成立的项目子公司的,在签约前应首先审查子公司资产组成情况,在子公司资信不良时,争取总公司对其子公司的项目履约出具担保或承诺书,以保证项目正常履约

4.发包人现场负责人:

(1)合同中应对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及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工程往来资料,特别是变更签证资料,由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2)在项目履约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合同中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及权限。当发包人管理人员变动时,若发现其现场实际负责人与合同中约定的现场负责人不一致,应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对其现场实际负责人进行授权。

5.承包人:

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有冲突,则合同约定无效,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

6.承包人现场负责人: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备案总承包合同中的主要管理人员保持一致,即该人员必须在现场实际履职,包括参加项目会议、签署各类文件,并与承包人有劳动关系、由承包人缴纳社保。

7.联合体: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建筑法》第27条,《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

8.合同文本:

(1)争取合同起草权;

2017-02019.合同文件顺序:

避免对承包人明显不利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或解释顺序。例如,将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文件内容,且解释顺序优先于合同协议书。

10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地点、内容以及承包范围要详细填写,并和招投标文件保保持一致;

(2)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一定要填写,并且需要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1.工程规范、技术标准:

(1)明示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为现行的标准规范;

(2)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规范符合工程设计及施工需要,避免超出招标文件或标准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

12.税金:

(1)合同金额应采用价税分离的形式,避免增值税部分重复缴纳印花税;

(2)区分勘察、设计、施工费用,明确适用税率;

(3)将税费、税率变化列为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因。

13.图纸:

(1)明确发包人合同图纸提供的期限、份数;

(2)发包人要保证提供图纸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及合法合规性;

(3)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的情况下,明确承包人享有费用及工期索赔权;

(4)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导致工程质量瑕疵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合同担保:

(1)履约担保形式应为保函,不得采用现金担保;

(2)担保有效期限不超过竣工验收后30天,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资信状况不良、大节点付款的工程应争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资金共管;

汇丰建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法院认为:虽然招标人与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汇丰建筑公司对委托双方之间存在由代理公司履行返还投标保证金义务的约定,亦属明知并予以认可;且诉争所涉及的投标保证金系由代理公司收取,该保证金由其保管,因此,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应由代理公司返还。①

化解措施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妥善保存保证金缴纳凭证,如若遇到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回的情形,应主动联系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企业,采取电话、函件等方式催促企业尽快返还,必要时可通过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投标人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争取以非现金多元方式缴纳保证金,既可以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可以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与多家电子保函平台对接,实现电子化办理申请、开具、传输、管理等流程,不仅简化了手续,而且更加安全、有效。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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