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纠纷;也可以再次调解,重新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并据此作出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应当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八)裁定终结再审
除了正常经过审理作出再审裁判或调解书,在再审中发生如下事项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4)有《民诉解释》第402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98~213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42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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