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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 | 2023-05-26 | 0

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与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提起再审不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于诉权提起的仅仅是再审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的提起,因此,再审申请的提出也不会影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只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再审申请符合法定事由,作出再审裁定,方才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因此,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专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一)审查的主体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请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有三种审查方式:

1.径行裁定。这是指人民法院仅通过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就可以直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这种简便的审查方式主要适用于明显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如超过再审申请时间、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种类,因而可以直接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2.调卷审查。这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取、查阅原审卷宗,再认定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调卷审查是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审查方式。

3.询问当事人。这是指人民法院在调阅卷宗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完成再审申请审查。但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既可以是单方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同时到场。

由于再审审查只是针对再审事由,而非案件本身,因而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勘验。

(三)审查的结果

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并指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3.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审查程序。

4.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5)原审或上一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6)不符合再审申请以一次为限的申请。

(四)审查中的竞合

审查中的竞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又出现了其他提起再审的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1.与检察监督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提出抗诉,由于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应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作出再审裁定。在再审审理时,应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纳入审理范围。

2.与诉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该案其他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都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双方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五)审查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期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一、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再审审理的案件管辖权,归属于作出再审裁定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因此,在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裁定再审的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中,即为受理抗诉并裁定再审的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审查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审理的管辖权可以转移。为了平衡司法资源的配置,当拥有再审审理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依法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给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实现管辖权的向下转移。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后,应根据裁定内容进行再审审理,并将再审结果上报给上级法院。

再审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根据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条件。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时,不能转移再审管辖权,应当由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负责再审的审理。而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转移再审审理的管辖权:

1.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下,唯有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

1~5项时,即原审裁判系因为证据问题而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不当或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方可转移再审审理管权,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2.在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下,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

4.5.9项裁定再审的;(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指定或指令给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3.然而,在下列情形下,即便符合上述转移管辖权的条件,上级法院也应当自行提审:

(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6)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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