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北京建筑律师,//

法律顾问 | 2024-01-23 | 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伴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伴随着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从产生到不断走向成熟完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中。

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获得巨大成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将发现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审判工作的最主要任务,将询问、走访、座谈和征求群众意见作为获取证据和了解案情的主要手段,形成了追求实体正义的司法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在1956年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彭真同志第一次提出审判案件要遵循“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强调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而决不能以主观想象和推测为依据。

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至此,“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就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在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特别在“大跃进”时期,由于“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原则受到了冲击,直到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只能根据案件的事实,依照党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进行判决”,才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重新走上正确轨道。

但令人痛心的是,在长达10 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巨大破坏,“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原则也被否定,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司法领域拨乱反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重新得到确认,被明文规定在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和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中。时至今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机关无论办理哪类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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