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使用阶段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合理使用期

质量工期 | 2024-01-08 | 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后,即进入使用阶段。在使用阶段,存在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合理使用期等关乎质量问题的不同期间。在不同的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亦不同。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来源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其法规依据为住建部与财政部颁布的《质保金管理办法》第2条。从上述规定分析,缺陷责任期的本质特征是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根据《质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有权扣留不超过结算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而所谓质量保证金,就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筑法》第62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0

关于质量保修期,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如果双方的约定低于规定的保修期限,则相关约定无效,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定最低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3)合理使用期

《民法典》第80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提到了重要的概念,即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又称“合理使用年限”。

合理使用期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只要是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期限后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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