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人通常采用如下操作模式: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业主负责,指定分包人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其与承包人签订两方或三方合同,工程款由业主直接支付或经由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
风险提示
1.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风险。在实践中,承包人为降低自身付款风险,往往在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即由业主支付相应款项后,承包人再向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尽管如此,承包人仍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法院往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支持指定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付款义务的诉求。
2.管理权难以有效行使风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9.4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订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可以看出,在指定分包中,承包人往往不具有实质的决定权,实践中也往往由于发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承包人的管理权和监督权难以得到有效行使。
3.承担质量缺陷责任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该规定,一旦指定分包导致工程质量缺陷,除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外,承包人基于其管理义务,除非充分举证证明已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作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责,否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风险。在实践中,承包人拥有对施工现场的完全占有权,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与协调。但基于指定分包人与发包人的特殊关系,承包人对其管控力有限,经常出现管而不听的现象。例如,按时进场难、进度控制难等,由此导致施工进度延误甚至停工。—方面,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具有审查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的义务;另一方面,基于承包人收取的部分总包服务费,根据等价有偿原则,法院通常认为承包人需对指定分包部分工程延误承担一定的责任。
化解措施
1.积极参与指定分包单位的选择。承包人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赢得发包人的信任和认可,参与指定分包人的选择工作,仔细审核指定分包人的履约能力、专业资质等,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在发现指定分包人不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或者拒绝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说明情况,要求发包人更换指定分包人或更换分包模式,必要时可行使对指定分包人的反对权。
业主指定分包商的风险3.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若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能提供具备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