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专业律师曹敏/未完成行使解除权的前置催告

施工合同 | 2023-12-05 | 0

未完成行使解除权的前置催告。《民法典》虽然扩大了发包人的协助义务,但并未放宽行使解除权的前置条件,承包人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仍需先行催告并经过合理期限才可主张解除合同;此外,法律在一般法定解除情形中也明确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必须在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工程停工,发包人、承包人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气浮进水、出水排水管,但发包人-直未使气浮处于停止运行状态,该行为的确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发包人未配合施工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的停工期限,经承包人催告仍未同意履行配合义务。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的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案涉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才能够在发包人未履行发包人义务的情形下顺利解除合同,避免后续损失。

3.确保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若非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则仍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解除,《九民纪要》第47条明确了约定解除的前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该条表明,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即使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如果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没有影响守约方事先约定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法院不应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某建设工程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账户,而是直接支付至实际施工人账户,认为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且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从而要求解除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尽管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本案实际施工人已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收到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后已将该款项用于案涉工程建设。由于案涉工程已接近竣工验收,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承包人以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解除合同,原因在于合同目的仍能够实现。O

在另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为承包人明确告知无法组织配置名单中的人员进驻施工场地,构成违约,且承包人已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综合考察双方合同目的和主要合同义务,结合承包人在发包人下发开工令前已进场施工,以及发包人下发开工令后同月即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约定的考勤周期尚未届满等情况,认为承包人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并不影响发包人合同目的实现,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法解除。

化解措施

1.做好解除过程资料留存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是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自然终结。合同解除后,各方虽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发包人和施工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且非违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因此,解除人行使解除权时,需做好过程资料留存,如联系函、催告函、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等,确保能够为行使解除权、后期索要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提供有力支撑。

2.合同解除与主张损失并行。合同解除和违约损失赔偿都是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双方可先就合同解除达成共识,然后同步解决违约和损失赔偿问题,或者以支付工程款作为解除合同的谈判条件之-,避免后续在司法程序中形成双方完全对立情形,导致成本损失进一步扩大。

3.解除合同的请求应清晰、准确。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应直接、明确地表达为“xx与xx于x年×月×日签订的《xx合同》(编号为:xxx)解除",便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确识别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将解除合同作为最后救济手段。合同解除虽然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但往往也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如影响发包人建设进度、承包人整体经营和生产计划以及资金流等。故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发包人、承包人应秉承促进合同履行的理念,积极纠正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求同存异以促进合同履行。解除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需明白,解除合同和违约损失求偿等维权方式仅能做到填平损失,促进合同履行和实现违约救济才是最好的结果。

相关依据

《民法典》

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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