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较大,合同当事人为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损,往往在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就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由于使对方有所防备或无法得到司法机构的认可,从而未达到合同解除的目的。因此,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在合同解除权成就的情况下,在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若当事人解除权条件未成就,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某建筑工程发包人以承包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工程建设合同,承包人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发包人验收通过,不应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工程已进行审计验收,且发包人也认可已整体验收,故发包人在验收通过后再发函给承包人要解除合同,不符合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2
某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因房屋渗水,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工程施工合同》;而承包人认为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也愿意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而发包人已经开始使用案涉房屋并以多种借口拒绝承包人到现场处理渗水问题,因此承包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需要考察的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面,根据当事人共同确认的事实,《工程施工合同》绝大部分的施工内容已完成,只有部分软装未完成,即承包人主要的合同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另一方面,发包人陈述存在渗水质量问题,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已经达到法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法院对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其要求返还工程款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较大,合同当事人为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损,往往在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就向对方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