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一,承包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在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不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也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合同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迟延履行的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施工,以确保建设工程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完工,这是承包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如果承包人在开工日期届至后,经发包人催告后仍迟迟未开工,导致建设工程存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风险,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801 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在整改完成后或多次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第三,违反承包人容忍义务。《民法典》第79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可见法律赋予发包人建设工程检查权,便于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改正施工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理或者返工,保证工程质量。但是如果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必要监督、检查消极应对,不积极配合,甚至阻挠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监督,直接影响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和建设工程质量的,此时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63条还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兜底条款。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言,需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违背发包人意愿,偷工减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改施工图纸等,对履约造成重大影响,发包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一,承包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在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不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