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已经说明其自身不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违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缔约合同的初衷。《民法典》第806条第1款第1句明确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实无论是《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禁止承包人的转包行为,而本条所述的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已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再行分包的行为,不包括总承包单位的违法支解分包。
虽然《民法典》第806条规定了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享有解除权,但是发包人是否行使该解除权,应由发包人选择。对此,发包人有权在解除合同和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以确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发包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则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改正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已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