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引发的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 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发生以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即必须通过司法方式行使解除权。因为情事变更本身就与要求合同当事人守信相对立,且对于守信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认定较为复杂,须有司法机关介入才能保证公正性、客观性、合理性。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未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引发的合同解除《民法典》第 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发生以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