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合同价格条款前后矛盾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价款结算 | 2023-12-01 | 0

合同价格条款前后矛盾的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通用条款部分中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在专用条款中却又约定价格可调,如某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约定工程为一次性承包价xx元,但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却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且在价款调整因素部分约定了几种情形,比如约定“工程报价书中的土建、安装材料价格套用市场信息价后总价下浮xx%,作为合同成交价,非信息价不作调整”等。此类合同出现前后矛盾的价格条款约定,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固定总价意味着除了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外,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作调整,而在专用条款中又约定了价格调整,对于类似价格条款发生冲突的处理;

第一,要根据施工合同所体现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所谓的固定总价是否被打开。

第二,应审查该“可调价格”是对整体工程结算的约定还是仅针对增加工程计算工程价款的约定,不能把两者予以混淆。

第三,在前两者无法作出认定时,要根据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效力冲突作出判断。从条款性质来看,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示范版本共有的内容,而专用条款是签约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工程所作的有针对性、不同于通用条款的特别约定;另外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来看,专用条款优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更能体现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两者不一致或发生矛盾时,应当遵循专用条款优先的原则,对该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理解为可调价格,而非固定总价,相对应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可调价格合同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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