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审核或答复送审价款的发包人能否再主张启动造价鉴定
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128号认为,合同约定送审价条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再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承包人主张按照送审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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