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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结算 | 2023-12-01 | 0

在建工程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双方合同解除,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显然已不可能,在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如何计算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是司法实践中又一重要争议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统一的做法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法对工程价款予以确定,具体鉴定有三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同时比照合同固定总价下浮比例得出最终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数额;二是通过司法鉴定计算所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再按此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得出具体的工程价款数额;三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未施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由合同固定总价予以扣减,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数额。

当然,具体适用何种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一点需引起注意,适用的方式不能导致最终结果让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获益,即该方式的使用使违约方获得高出正常合同履行的利益,这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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