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借用施工资质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价款结算 | 2023-12-01 | 0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借用施工资质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实施工人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所确定的制度概念,其通过总结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审判实践中针对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的情形,将实际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人确定为实际施工人,并赋予其诸多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建设工程司法解(一)》第26条将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排除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范畴,但在挂靠人已同发包人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从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角度,应认定发包人认可了挂靠人的合同相对人地位,双方结算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保护。在发包人不按结算协议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法院请求支付的,应视为实际施工人对折价补偿权利的行使,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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