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中途终止施工但双方确认已完工部分的施工质量合格,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已达成一致,该结算协议对协议双方应具有约束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并不必然无效,应综合分析其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认定,并不应按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从结算协议的内容分析,它是对已完工程价款数额及给付期限所作的约定;从结算协议的性质分析,系承、发包双方对于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具有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567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该结算协议对结算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应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可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