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约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一致约定,应予以尊重。体现在建设工程结算领域,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等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秉承“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则予以执行,不能擅自改变约定另行确定结算标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工程结算实务中,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故意向承包人作出虚假承诺,承包人低价中标后以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按工程定额价结算工程造价等,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决。
(三)合法性原则
工程价款结算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不反公序良俗。工程价款结算合法,包括结算程序合法、结算资料合法、结算方式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合法等。司法实践中尤其要加强合同无效下的适用结算条款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黑白合同”背景下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合法性审查。
(四)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原则是指风险发生时,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承担风险,从而实现既存风险的现实分担。工程结算实践中,尤其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主导下,发包人要承担工程量测算风险,而承包人则应承担人工、材料、机具费价格可能会出现的市场波动风险,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不能通过优势地位或要挟的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对方。
(五)利益平衡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存在建设周期长、履行时间跨度大的特点,容易出现设计变更、规划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等不可预测的情况,承包人虽然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对此应有风险预判,但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考虑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在坚持“有约定从约定”的前提下,应从情势变更角度出发,兼顾承、发包人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地作出工程结算价款的认定。
(一)从约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