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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期 | 2023-11-28 | 0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是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专业人士所熟知的领域,从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分别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流程以及竣工验收的相关行政监管规定进行梳理,以控制竣工验收环节可能存在的违约或合法合规性风险。

一、关于竣工验收流程的相关规定

在建筑业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可能仅体现为三方主体(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因此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参与验收的主体、验收文件等手续办理、行政机关监管都将产生较大的变化,而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单独作出统一的管理要求。因此当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在短期内还将很大程度参考《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竣工验收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等验收管理规定,并由各个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结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特征和管理要求出台有关具体实施方案的政策规定。

(一)国家及地方逐步出台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的政策文件,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验收流程

国家层面,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角度出发,早在2016年就提出要求地方主管机关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配套监管手续,要求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并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竣工验收职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由此可见,随着建筑业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制定和完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相关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将是各级监管部门关注的工作重点。

地方层面,如《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33条专门针对竣工验收和保修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可含)、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三)建设单位是工程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规定》第4 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此,组织竣工验收作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差异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即便工程总承包商负有总协调与总管控职能,工程竣工验收仍3 由建设单位组织,但双方可以在合同里约定由承包人协助其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部分工作和资料,手续。

(三)建设项目的玻工验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具体条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上述基础上,《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进一步明确,工程符合如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完工后提请建设单位验收时,应结合上述规定核查相应手续、资料是否完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手续和资料,如果包含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内,应由总承包单位协调勘察、设计分包单位或由联合体牵头人协调联合体各方,予以整理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验收标准规范等规定的相关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竣工验收规定》第6条规定并结合工程实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包括:

1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完工且通过规划、环保、消防、节能等专项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2.对于委托工程师或监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师或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师或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师或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 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审阅建设、勘察、工程总承包、工程师或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工程总承包、工程师或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或修复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针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等验收主体、验收程序、参与的主要负责人等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为例,主要流程如图5-1所示:

同一(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

并完成验收

同一(子)单位工程的全部分项工程完成

(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勤察

1.(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勘测单位)

2(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单位)

设计,监理

工程移交建设单位

3.《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监理单位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备案

5-1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

厨公A(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竣工验收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领域工程,还需要关注特定的竣工验收流程要求

以数据中心为例,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基础上,《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5)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为:"O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质量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2各系统的技术指标及性能和功能的测试应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文件和本规范的要求;3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完成综合测试工作,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4电磁屏蔽工程应验收完毕并合格;5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料应完整。”而《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6-2019)规定承建单位进入验收环节应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业主单位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测记录;4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5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记录;6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其他行业交通运输部专门针对港口工程发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民用航空局出台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民航规[202037号)、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原铁道部出台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结合行业特征还存在“预验收”“交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等特定阶段。

三、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流程

基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特征,尤其是在检验满足发包人要求基础上的竣工试

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等,我们结合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进行梳理如下。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的相关约定

该示范文本中涉及工程完工到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通用合同条件第5.4款[竣工文件]、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2条竣工后试验]等条款中。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从完工到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的流程可简要概括如图5-2所示:

修补缺陷

完成工程师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

返工、修复等

完工

一申请竣工试验

未通过

提交竣工文件等

通过

提交试验报告

5-2工程总承包项目从完工到或工验收、竣工后试验的流程

编制扫尾工作和缺陷

修补工作清单

申请竣工验收

工程师审查

后不同意

,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未通过

(三)《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中的相关约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从行政法规层面决定了该合同文本适用的强制性,其合同条款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专业工程的特点,令其具备更高的兼容性和普适性。

由此,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该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件《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8条规定了“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包含了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国家验收、区段工程验收、施工期运行、竣工清场、施工队伍的撤离、竣工后试验等环节。与《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比,该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件在竣工验收环节中提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之外的其他行业可能存在的“国家验收”的情形,这与合同发布机关及适用范围直接相关。

三、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工程师审查同意

竣工验收通过

经过本节针对竣工验收一般流程的梳理,需提请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双方注意:

1.关注工程建设验收的行政监管规定,尤其是各地的差异性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中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项目验收流程实施方案,以适应项目属地化监管需要。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承包人退场

工程移交至发包人

或工后试验(如有)

2.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需要关注到不同合同版本之间对于验收流程的差异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本项目就验收所涉及的特殊之处进行约定。尤其是针对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其他行业(如公路、铁路、通信、能源等),需要结合所属行业内相关验收标准规范,有针对性地调整验收流程以及发承包双方在验收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的竣工验收程序,对于与行政监管不匹配的合同约定内容,及时通过过程管理文件加以调整。二、竣工验收未通过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款支付的影响

第二节竣工验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806条规定,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之一为工程验收合格。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承包人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按图施工转变至按约施工,工程验收的范围也从单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向多维度的质量、性能(指发包人要求中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产能要求等;本章下同)验收转变。然而,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对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情形应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还存在争议。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当关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依据,以及不同的验收程序对工程款支付所造成的影响。

-、工程总承包项目验收应同时以《发包人要求》为依据

为使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发包人各项要求能有效地得到检验,《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9条、第10条、第12条按照验收流程实施的先后顺序,详细规定了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环节的要求。其中,竣工试验发生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主导实施。相关的试验内容主要包括启动前试验、启动试验、试运行试验,试运行试验目的在于初步检验工程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但通常情况下,由于竣工试验持续时间较短,对于一些电力、水利、石化类等大型工业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和设备工艺特性,需要工程具备带料试验并满足法律或规范规定的时间运行条件下才能检测的性能,则需要通过竣工后试验进行检验。竣工后试验发生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接收工程后,由发包人主导实施,承包人应全面配合。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9.1.3条第2项规定:“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第12.1.4项规定:“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在《(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附件1《发包人要求》中,涉及质量的内容既包括功能要求中的性能保证指标、产能保证指标,也包含技术要求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等。对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建筑法》第5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均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可见,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工程验收的依据相较于传统施工总承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除了满足法律法规规范的政工验收标准外,还进一步包含了发包人要求中的性能要求,强化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合格责任承担。

(一)竣工试验不合格对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影响

1.《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关于工程未通过竣工试验的处理

(1)工程通过竣工试验是竣工验收的前提。《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0.1.1项规定了工程竣工收的条件:“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结合第9.1.3项竣工试验流程中的第三阶段:“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可见,在该示范文本体系下,竣工验收的标准当中明确包含了“是否通过性能测试”。

(2)对于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及重复试验的工程,《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第9.4.2项根据不合格程度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具体如图5-3所示: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及重新试验,依据危害大小,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区别

主要部分丧失功能整个(区段)工程丧失功能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0承包人自费修复0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部分2承包人承担增加费用和误2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置相关部分

2承包人承担增加费用期损善赔偿资仕

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相应3承包人承担增加费用和误3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损失期损害赔偿

4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4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扣减该部分付款,局时视为损失

逸过些收5发包人解除合同

5-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及重复试验的处理方式

2.司法实践中对竣工试验性能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处理

对于竣工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司法实践中根据不符合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违约损害程度,也区分为扣除(返还)全部工程款、扣除部分工程款的栽判观点。

江西新凌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齐耀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中,因 EPC发电项目没有完成内部竣工验收程序,且承包人的设计存在致命性工艺缺陷,项目完工发电总量仅为设计发电量的4.52%,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无法通过整改达标,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根本性违约,判决合同解除。承包人不仅要返还业主已付的工程款项,还要赔偿发包人支付给土建施工承包商的全部工程款(土建部分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设计另行发包)。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2中,因污水处理EPC工程建成后,请调试运行过程中的达标出水量仅为40 吨/日左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吨/日,导致未通过或工验收。法院最终认为

1江西省高级人民怯院民事判决书,(2015)最民一终字第165号。2何南省半B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像&4民终2915号,

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剩余工程款143万元不予支付的前提下,判决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竣工试验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其影响程度将视相关检测数据的偏差和合同目的实现的受阻程度而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竣工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但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相关工程款扣减款项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式。而对于因竣工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导致无实际使用价值的工程,承包人将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二)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对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影响1.通常将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归属于缺陷责任范围

(1)《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2.3款规定:“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而根据《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9.4.2条规定,如果竣工试验不合格,则发包人应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指示承包人进行修补。由此可见,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归属于缺陷责任的范围。

(2)《202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的安排,竣工后试验发生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接收工程之后,在此前提下,如果竣工后试验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将难以主张直接扣减工程价款,但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竣工后试验不符合时的缺陷修复责任。如果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随即展开了竣工后试验,我们认为不宜将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行为本身视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擅自使用”。

2.《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未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处理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2.4款规定,竣工后试验不合格,发包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以赔偿损失、调整修补等违约救济为主,具体如图5-4 所示: 合同约定了性能

损害赔偿违约金

未通过竣工后

试验

另行达成

补充协议

承包人可建议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

发包人支付相违约金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按补充协议履行

承包人对该(区段)

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

三、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视为通过竣工后

试验

承包人未在缺陷

责任期内收到通知

结合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竣工验收或者发包人接收工程的环节将是发包人能否主张拒付或者减少工程价款的标尺。对此,在具体项目中,发包人除审慎进行性能验收之外,仍应当充分利用合同约定,将可能遭遇的性能损害与付款条件、性能损害违约金制度等深度结合,多方位保障自身利益。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通

知,指示其进人(区段)

工程调查、调整或修补

5-4工程朱通过放工后试验的处理

3.司法实跌中对竣工后试验性能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处理

在滁州市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中心与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中,垃圾渗滤液处理站EPC合同约定的日处理能力为300吨,但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不久,其性能迅速嘚低,最终日处理量稳定在50~70吨/ 天,远远低于设计量水平。在工程的实际性能尚未达到该合同约定的一半水平的情况下,最终合同被解除。法院判决认为,因发包人已接收工程,故其应当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而性能损失则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60%)。

这个案件可以说期,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工程验收与接收工程环节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变付工着价款:对于峻丁后试验中出现的同题,则按照合同中相关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但建设了程项目情况复杂,不同性质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竣工验收流程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会同责任会在当事人间有不同约定,进而影响到司法裁判结果,因此特定项目在竣丁试验、竣工后试验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如何处理,尚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予以分析。

1.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可设置最低性能指标。在性能指标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情形下,发包人是否有权拒付全额工程价款,受到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是否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影响。而实际使用价值的衡量尺度在不同的发包人、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时间等条件下,又存在差异性。因此,我们建议发包人除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预期的性能指标外,还应当明确规定性能指标的最低标准(或称可接收的最低要求),同时最低性能标准不应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有),以此作为评判是否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条件。如此操作,将避免在司法裁判中因无可准确参照的依据,而导致处理结果不可预测,这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2.发包人应减少对竣工后试验的依赖,尽可能将性能指标检验在竣工试验阶段完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竣工后试验发生在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后,发包人在此环节发现的性能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往往难以被定性为质量不合格,进而也难以主张拒付或减少工程款。而如果在竣工验收之前发现,发包人则可以直接在工程款结算中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更有利于发包人权利的保护。

3.发包人应重视性能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违约救济途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除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外,合同双方还可以就性能损害违约金进行约定,作为工程性能不达标的救济途径之一。但发包人应确保该条约定足够详细具以覆盖不同程度的性能损害,且约定的数额能够足额弥补预计造成的损失。其实,对于承包人而言,该约定也更有利于增强其对不利后果的可预测性。

安影公龄州市中级人民然假巨*判庆书,(201o)候目民终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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