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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期 | 2023-11-28 | 0

工程移交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商,承包商进场后,将正式接管现场并对现场负有照管的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或者建设单位自行占有使用工程时,工程由承包商移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移交需要发承包双方办理什么手续?若一方未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移交,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工程移交的过程中,工程照管的风险何时转移?工程移交的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这些都是工程移交需要探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本节将通过梳理相应的法律法规识别工程移交的相关风险,并通过实务操作意见对上述向题进行总结。

综上所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移交工程的首要前提,发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合理期限内接收工程;合同双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件中对14天颁发接收证书的期限进行调整。承包人在准备移交前需做到: (1)应当对竣工验收过程中遗留的质量缺陷完成修复;(2)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质量保证金;(3)提交相关的工程资料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接收整个工程,也可以按照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

-,、关于工程移交的规定

(二)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和擅自使用的处理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0.4.3项约定:“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0.4.4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通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工程移交应具备的条件及移交时间

因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颁发接收证书的,从验收合格或者转移占有后的第15天,视为已经颁发接收证书。

二、工程移交的相关风险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件第10.3.1项规定:“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赖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第10.4.1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工程移交标志着工程照管风险的转移

《民法典》第784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08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件第7.11款规定:“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第10.3.3项规定:“发包人无i正当埋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第10.3.4项规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照管责任的划分基本遵循“谁占有谁负责”的原则。在承包人移交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现场,除合同特别约定的事件发生外(如不可抗力),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移交后,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至发包人。而接收证书作为工程移交的标志性文件,经常被疏忽。如果承包人不注意索取工程接收证书,且无其他资料能够证明工程移交的情况下,将会被要求承担争议期间发生的工程毁损灭失以及逾期交付的风险。

(一)途期移交(接收)存在的风险

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有权在接收工程时对于遗留向题进行明确,并就该部分工程拒绝接收,否则后续可能难以提出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主张。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收工程的,将按照视为接收的规则进行处理

如果承包人逾期移交工程,不仅会延长工程照管期限、增加相关成本,而且在此期间发生工程毁损灭失的,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承包人还将承担逾期移交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三)承包人拒纯移交工程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并结算是发承包双方实现合同目的最为重视的关键环节,但承包人有时为实现某些诉求,经常将拖延交付作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谈判的手段。虽然(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0.4.1项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或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是何时具备接收条件,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人的准备工作的完成程度,而合同通用条件中对于承包人应当履行交付义务的期限也没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如果双方对交付环节没有更为细化的约定,那么对承包人拖延交付的情形将缺乏制约手段。

(四)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交工程资料的风险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工程资料是进行工程移交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就接收工程,再由承包人进行资料完善的

情形,从而影响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导致发包人产证办理延后。而对于承包人来说,虽然工程实体已经移交,但是未同步移交资料,同样会存在被认定为工程未移交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的交接以外,承包方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如果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三、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结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体现的行业惯例,发承包双方就工程移交存在的风险应当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细化合同条款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达到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的具体要求以及期限,并明确承包人逾期移交工程及竣工资料的违约责任,还要明确移交的主要资料范围或清单。对于因为非发承包双方原因造成的移交延误,应明确工程照管费用以及工程毁损灭失的责任主体。

(二)规范移交手续办理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且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特别是工程资料,应当随工程实体一并移交。建议承包人提前整理相关资料,移交钥匙及资料时做好签收记录。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规范接收证书的制作,特别是要在接收证书中明确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工作,督促承包人在移交工程后继续进行完善。承包人应当督促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发出书面函件并保留相应证据;对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颁发接收证书的,应注意收集与发包人交接的资料,在发生相关争议时,做到有据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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