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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结算 | 2023-11-28 | 0

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因为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直接影响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合同清结权利,所以做好竣工结算工作对发承包双方来说都意义重大。

1.承包人应当委派有经验的造价咨询人员牵头组建竣工结算负责团队,熟悉掌握合向内容、招标文件等关于工程范围、工程变更、价款调整、风险责任、索赔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合同约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判决书,(2019)民羁165号

2.为了保证竣工结算的完整性,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应当做好各类资料收集工作。在编制结算文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资料员与结算编制人员做好交底工作。同时,承包人也需要注意收集引起价格调整的政策性文件作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依据。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完成后,交工程项目部进行复核,检查是否存在遗漏的费用,尤其是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索赔项。同样,发包人在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时候,也需要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结算审核人员做好交底工作,交代因承包人违约行为等事件的发生而应当扣减费用的情形。3.随着建筑业改革,为解决结算难、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部分地区已经实行过程结算制度,例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因此,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过程结算,则承包人需注意按照过程结算的要求分阶段向发包人提交结算申请,相关结算文件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整理。

4.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协议上签字时,应该严格审查结算协议中相关金额的准确性。特别是在部分争议或索赔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形下,要注意在结算协议中明确该结算协议中尚未得到处理的争议或索赔事项,注明此类情形可由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为后期主张权利预留空间,避免失权。

第五节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结算周期延长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审价的对象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如承包人不及时提交结算申请,则发包人无法开展结算审核工作。一般在工程合同中,都有约定发包人结算审核的期限,而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的时间是计算发包人审核期限的起算时间,因此承包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交结算申请,势必会拖延结算。此外,承包商虽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提交了结算申请,但是由于其整理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要求其进行补充,这些情况可能会被作为发包人重新计算结算审核期限的理由,导致结算嚮期延长,延误工程款结算。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相关规定和示范文本约定

发承包双方如何约定结算程序,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未对此加以强制规定。但是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会有一些指引性的探作规定。例如,(施工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峻工结算文件,如双方未约定期限的,可以认定为28日:《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6条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但这些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会在司法审判中被直接适用,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按照前述条款规定自行结算的,除非双方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否则也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失去应该计算而未计算的工程价款的权利。

此外,《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有详细的体现,如,第14.5.1项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该条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是在竣工验收完成后42日内,以及双方要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竣工结算资料所包含的内容、份数等进行约定。但通常发承包双方都会忽视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竣工结算资料的组成,也没有在结算前进行合理沟通确认,导致双方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具体针对的内容有争议时,难有依据可以遵循,从而影响了结算效率,以及发包人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的条款的适用。

二、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风险

承包人在竣工结算送审阶段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有:送审金额存在遗漏(该情形已在第五章第四节中进行介绍);结算资料整理速度慢,送审时间拖延;送审金额没有遗漏,但进行佐证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被要求补充提交。由此,产生了以下相关结算风险:

1.承包人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必会影响发包人启动结算审核,导致拖延结算周期。虽然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对工程结算的金额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竣工结算完成是承包人要求支付结算款的前提,结算时间的延长可作为发包人拒绝支付结算款的合理理由。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3条规定:“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通常工程合同中,进度款支付一般为合同价格的70%左右,竣工结算后付至97%(扣留3%质量保证金)。所以,竣工结算款是一笔金额较大的款项,如果付款时间被拖延了,承包人会产生资金压力,可能导致承包人因难以及时支付班组工资、分包商工程款、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而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农民工集体讨薪等恶性事件。

2.承包人未能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由此导致双方对未能及时完成结算的责任产生争议。如(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7.5条第2款规定:“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4.5.2项规定:“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因为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的审核期限是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始起算,所以反复补充资料会影响结算审核的起算时间。

但对于什么是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目前尚未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明确。这就需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申请结算时需提交哪些资料,但是大量的诉讼案件中,大多数都是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形。此时,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实践中对此也是操作不-。有的项目,承包人仅提交计算书就可以完成结算;但有的项目,承包人准备了大量的材料却仍然被要求补充材料。如果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分析,应当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承包人在制作结算资料时,应当提供其所主张的计价依据,如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调整文件等;提交工程量的计量依据,如竣工图、施工过程形成中的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等。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发承包双方的竣工结算不应该是庭审对抗的模式,而应该采用有利于双方结算工作进行的方式,以提高结算工作的效率。其实,施工过程中的资料一般是双方都掌握的资料,如合同是双方共同签订的,设计变更联系单是发包人签发的,签证单也是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竣工图在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时已经提交。所以,在发包人已经掌握相关资料的前提下,是否仍然有必要再要求承包人重复提交相关的基础资料,这也存在一定的争论。再如,随着计算机应用和互联网各类技术手段普及,承包人都是通过造价软件编制结算书,工程施工过程中往来也多是采取电子数据化方式留存施工资料和结算资料,这些载体作为结算资料的表现形式是否被接受、如何认定等,实务中也会存在较大争议。单位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同,工程结算人员的工程参与度不同、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态度不同等因

素,都会对结算资料的认识产生影响。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确实不完整的,发包人要求补充资料无可厚非。但是,也存在发包人以延长审核期限为目的随意对承包人结算资料完整性提出异议的情形。产生这些情形的原因可能是合同约定的期限太短,或者是发包人在选择造价咨询机构的过程中消耗了时间,甚至是发包人为延期付款而故意拖延。反之,对发包人来说,没有明确具体的资料内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主要体现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结算资料不完整的情形时,发包人就容易处于被动。

三、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首先,承包人应当先保证自己在申请工程款结算时是积极主动的。承包人可以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前,提前准备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工作。根据工程实施流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才启动的工作,但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从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到发包人组织各方主体完成竣工验收一般都需要一定周期,而此时承包人的施工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制作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条件,应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准备结算文件。同时,在工程完成交付前,如果承包人发现有资料缺失或遗失,需要发包人补签的,这段时间也是非常好的资料补强期间。

其次,对于结算资料的具体组成内容,因无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不同项目特征差异也可能导致所需的结算资料不完全相同,同时这还受到结算人员前期参与深度以及个人主观判断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避免结算过程中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结算工作开始前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结算资料的组成内容、份数、形式等。若发承包双方未做明确约定,承包人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等造价咨询领域的推荐性规范或行业规范等进行编制;如果发包人需要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或者需要进行政府审计的,也可以让相关参与方提前介入,并沟通确定审核所需资料。

最后,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时,应当形成书面交接手续。承包人要确保接受结算资料的人员是发包人的授权代表,签收单由发包人盖确认。一般签收单上需要注明移交结算文件的册数、页数,送审金额,签收时间等。如果发包人要求移交签证单、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原件的,则需要特别注意列明所移交原件的清单,注明“原件”字样,并制作副本留底。同时建议,承包人在移交资料时,多制作一份副本留底,并由发包人在副本上也签字确认,通过“双签制”以进一步证明承包人实际交付的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内容。

第六节送审价结算制度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固定总价也并非绝对固定,均是建立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风险范围基础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基于发包阶段提前、建设周期较长、设计在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等因素,实践中多数项目会存在变更、索赔等可调因素或情况,较难碰到结算金额与签约金额完全一致的情形。这其中的原因也具有多样性:如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件,该风险属于发包人风险;再如发包人因对使用功能的要求改变,而需要承包人变更设计;还有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此外,也有工程总承包项目来用的是非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工程结算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给予发承包人充分的时间去完成结算审核。但是,又因为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的进度款仅是所完成造价的一定比例(如70%),难免会需要垫入部分资金,而剩余结算款要等到双方结算工作完成后才能收回。因此,为保证承包人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就需要对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加以限制,防止发包人以结算未完成为由拖延支付结算款。随着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发包人结算审核期限以及逾期审核的规定也在不断地完善,进而催生了“送审价结算’制度的“落地”。

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施工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但是诸如此类期限规定,并不会被要求强制适用,发承包双方仍然可以结合项目的复杂程度自由约定。

一、关于发包人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

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发包人审核期限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发包人未能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的法律后果。

1.关于发包人的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

这展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此进行规定,但在建设主管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关指导性规定,例如,(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14条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规定:单项工程或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

此外,工程总承包合同目前使用的示范文本中也对此有详细规定,例如: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4.5.2项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7.5.2项约定:“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356/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如果发承包双方不适用以上规定的,则需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审核期限。

可以主张以送审价为准。

二、“送审价结算制度”适用的风险

2.关于发包人未能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或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的规定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进行结算审核的法律后果比审核期限的限制更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法律后果,那么期限的设立也只是形同虚设。(202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发包人逾期审核以送审价为准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触发送审价为准条款的条件认定比较严格,要求约定审核期限和未完成审核视为认可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送审价结算”制度设置的本意在于遏制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损害承包商利益,但承包商在适用时要掌握相关风险及其管理;发包人也要注意避免承包人利用该制度高估冒算,损害发包人利益。

1.双方没有签订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条款,导致发包人对拖延审核无所顾忌。

某些诉讼案件中,承包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援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行政性规范文件的规定进行主张,例如:《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施工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非当事人约定,基于立法层级所限也非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所以单凭这些规定来主张以送霏价为准基本不会被支持。

在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则从约定角度设置了发包人逾期审核的法律后来,如(2012版标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7.5.2项第1款约定: …监城人未在约定时间丙核查,文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印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4.5.2项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霞工结算串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或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由此可知,如发承包双方采用了这些示范文本,且来在专用条款中对此作出相反约定的,在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情形下,则承包人

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而且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发包人逾期结算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的;或者虽然采用了示范文本,但是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不适用通用条款中关于发包人逾期结算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约定的。同时,还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复函》规定:“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而作出的规定,该合同文本第33.3条仅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该示范文本仅约定了发包人结算期限,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的送审价,由此不满足司法解释的送审价结算制度的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的要求。《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4.2条对此进行完善,明确提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4.5.2项也有同样的规定。

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对于合同中仅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逾期结算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但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下,通用条款的约定是否有约束力尚有争议。个别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送审价结算条款仅约定在通用条款中的情形不予支持。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施工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或者<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约定为依据,诉请依照《建工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2.双方虽然明确约定了发包人逾期审核以送审价为准的条款,但是因为触发该条款的条件很苛刻,导致该条款无法被适用,而需要继续消耗时间完成结算工作。因为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的适用极有可能导致发承包双方利益失衡,在司法实践追求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裁判者对该条款的适用也非常谨慎。通常来看发包人只要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过异议,使可能被认定不应再适用送审价结算条款。但是发包人也要注意:对于送审的结算资料的异议,应具备实质性内容,而非仅在形式上简单提出“不认可结算金额”或“资料不完整”之类空洞的意见。例如: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1,对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补充资料是否构成异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发出的两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除了要求提供竣工图、桩基础的详细工程数据外,并未明确列出究竟欠缺哪些进行结算所依据的资料,故其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的质疑依据并不充分。由于竣工图并非进行工程结算必不可少的资料,故亦不能证明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材料不完整

3.对发包人来说,在合同对于结算审核期限以及逾期未审核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发包人无理由地拖延结算,则会被要求按照承包人的送审价格确定结算金额。按照实践经验,承包人在上报结算金额时,通常会有一定“水分”,这将会给发包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从发包人角度来看,如果出现在审核期限内未完成审核也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就有可能触发以送审价为准条款,从而失去抗辩的权力,造成发包人自身利益损失。发包人出现这样的情况井不少见,其原因可能是: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63号,

(1)发包人未对该条款的法律后果引起足够重视,仍旧遵循一分价钱一分货的固有思维;或者是企业内部分工不明,没有落实责任到个人;又或者是发包人因本身不具有结算审核的能力,而需要委托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但在办理委托手续的时候消耗了大量时间。如在某村委会作为发包人的安置房项目中,发承包双方在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发包人结算审核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未审核则以送审价为准。但是在发包人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中显示,其收到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过了两个半月才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最终导致造价咨询单位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

(2)发包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结合工程的复杂程度,以及公司内部关于审核流转的制度性规定等因素,对结算审核需要的期限予以合理评估,并据此约定审核期限,导致在通用条款给定的28日结算审核期限内不足以完成结算审核。

三、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1.明确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报告的审核期限及逾期未审核或未提异议,则以承包商送审价为准。对于承包人来说,限制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合同中设立以送审价为准的条款。但是,在工程发包阶段,结合卖方市场的现状,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通用条款的送审价结算制度在本项目中不适用,故承包人很难对合同文本提出有效的修改意见。特别是招标工程中,发包人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已将合同条款确定,难有谈判的余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丧失以送审价为准的机会。发包人一般都希望工程能尽早交付,例如,商品房项目发包人要按照约定时间向购房户交房,工业厂房项目要急于投产发生效益等。承包人可以借此在工程交付前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形式,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或者未提异议,则以送审价为准,

2.承包人应注意按照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只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才产生及时审核的义务。如果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资料移交后又反复增补结算资料,而发包人又明确要求承包人补齐结算文件的,双方就会对发包人审核期限如何起算、过程中要求提供资料是否构成发包人提出异议等产生争议。判断竣工结算文件是否完整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合同对结算资料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整理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其次,如果合同未对结算资料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则应考虑现有资料能否达到发承包双方各自办理竣工结算的目的,以及缺少的资料能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3.在出现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或者未提出异议的情形时,承包人应当尽快地向发包人发出送审价已经视为确认要求按照送审价结算并支付的通知。但是,一般发包人对此也会比较谨慎,在这个阶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送审金额或送审资料提出异议,甚至提供相应异议证据。对此,承包人需要对发包人的异议及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如果发现发包人的异议是明显不合理的,则应坚持要求按送审价结算;如发包人的异议合理并有相应证据的,双方可以考虑先行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达成结算协议并支付,对于争议部分的金额,尽早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或争议解决途径处理。这样可以先行收取部分结算款项,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提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也应尽快考虑争议解决程序,避免无谓地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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