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中国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发生争议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

法律顾问 | 2023-11-28 | 0

发生争议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聆讯、审议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供相关证据,随后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均认可DAB作出的决定并付诸执行,则争议解决;如任何一方不认可DAB的决定,或着认可决定但未予执行,则双方可就该问题在DAB决定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协商依旧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就争议申请仲裁。未经仲裁推翻的DAB 决定,双方应当予以执行。

可以看出,DAB是在工程一方或者双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时进一步实施的手段,是仲裁前的必经程序;当DAB作出决定后,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该决 定友好解决,也可以选择不适用从而转向仲裁或诉讼,而该决定又可以作为日后仲裁的证据和参考。

员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 DAB争议裁决制度有着严格的时间规定,比如:任一方拒不认可DAB决定的,应当于收到决定的28天内提出,否则不能申请仲裁。对于时间节点的规定,充分体现了FIDIC组织制定DAB争议裁决制度快捷、灵活、高效的初衷。

(三)2017版FIDIC中争议评审机制的新变化

5.提高了承包人在索赔、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地位。1999版合同中,发包人的索赔和承包人的索赔分属不同条款,在程序应用上难易有别,发包人占据了相对的优势地位,对承包商仅设置了索赔逾期失权制度。2017版合同则平衡了双方的索赔权利,用同样的程序约束双方,建立了双向索赔逾期失权制度。这一点在合同其他条款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如前面所述,1999版本FIDIC合同约定的DAB机制属于对原DRB(Dispute Review Board)体系的发展,之后,FIDIC的2017版本又引I人DAAB机制,更加注重预防和化解潜在争端。DAAB(Dispute Adjudication Avoidance Board)意为争端避免及裁决委员会,强调其预警、协调、风险规避作用,希望合同双方和DAAB 委员会以主动、温和的态度,积极参与到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争端事件。

6.更为重视索赔证据及时效问题。2017版合同对于索赔时效、索赔文件的组成、争端审议的发起均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其高效性。

对比1999版FDIC合同,2017版争议解决的DAAB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座大改进:

二、国内合同示范文本对于争议评审制度的引进

(-)国内合同示范文本引入争议评审的过程

1.20世纪90年代及以前的示范文本是在当时的建筑工程市场现状基础上进行草拟的,相对更加偏向工程实体性权利义务,对于工程索赔、争议解决、协调乃至诉讼仲裁等权利未予以充分重视。

1.将DAAB机制从索赔管理中拆分而出,予以单列,增强其重要性。2017 版合同条件将争议处理区别于索赔进行了单列,体现出索赔与争议处理的区别: 索赔的基础是合同,-旦工程师作出拒绝索赔请求的决定,就不再适用索赔条款,而是进入争议处理环节,适用争端处理条款。

2. DAAB在此版合同中成为常设机构。在1999版FIDIC合同中,红皮书要求常设DAB,但黄皮书与银皮书中均未明确要求。但在2017版FIDIC合同中,红皮书、黄皮书与银皮书均明确规定,DAAB为常设机构,在合同缔约时即应该开始考虑其组成,合同签订后DAAB就应当随即设立。

2.21世纪以来,大量企业走出国门,诸多大型涉外工程陆续开建,我国积极汲取世界先进工程实施经验,逐渐引入争议评审制度。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中规定了设立“争议调解组”,其中第44条规定: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的工程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争议调解的具体操作程序。如果争议调解组调解未果,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3.增加了DAAB 机制中预警、风险规避环节的规定。2017版FIDIC合同规定常设DAAB机构正是为了体现其避免争瑞的作用。DAAB机构深度参与工程实施过程、紧跟施工进展,对于双方均有深人了解,在争端发生前即可主动或者依照任意一方的要求,对于可能发生的争端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双方协商和改进。

3.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同原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原交通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原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九部委共同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引入了“争端评审组”这一概念,并赋予其争端协调、调解的权利.

4.细化了DAAB成员的确定万式。一万面规定,在协商的基础上,承发包双万就 DAAB成员的推举、选取、任命享有同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双方就成

4.住建部201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第20.3款约定了“争议评审”条款。其中规定了争议评审小组的组建、争议评审决定及其效力等条款。

5.任建部 2020年发布的《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在工程总承包领域也引人了争议评审机制。(二)争议评审制度在国内现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木中的体现

鉴于我国对于争议评审制度的引入在标准规范层面主要体现在合同示范文本中,为了使于读者了解和对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具体操作,我们整理了历年来各部委公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争议解决路径(见表6-1):

(三)国内各地仲裁委员会或行业机构陆续制定争议评审规则,设立争议评审机构

1.2009年1月20日,为了促进争议评审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推广应用、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6-1我国现行主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争议解决路径

争端解决途径制定主体示范文本及制定时间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北京建筑律师中国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发生争议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

北京建筑律师中国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发生争议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

发生争议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聆...

法律顾问 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