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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2023-11-28 | 0

争议评审制度

工程中的争议评审制度,是指在工程开始或者进行过程中,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或者组建评审机构,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由双方选定的专业人士在工程早期介入,定期跟踪工程进展情况,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协助化解分歧并及时地评审,以解决争议,防止争议扩大造成工程拖延、费用损失,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基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问题多、建设周期长、涉及主体多、复杂程度高等多种因素,致使该领域一直以来争议多发,而且纠纷解决的难度和成本较高。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面,争议评审制度通过先期解决纠纷将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成功解决了许多大型工程项目纠纷,为降低工程纠纷解决成本和完善工程管理提供了新渠道。

根据评审意见效力,争议评审可分为三种1:

1. DRB(Dispute Review Board)是由争议评审小组对争议作出建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建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该建议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争议应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建议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建议。

2.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是由争议裁决小组对争议作出决定,决定自当事人收到时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论是否提出异议均应遵守决定。即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在仲裁庭或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决或判决前,该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始终具有拘束力。

3.CDB(Combined Dispute Board)是DRB和DAB的综合。通常情况下由争议评审小组对争议作出建议,当事人对建议提出异议,该建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拘束力;但是,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争议作出决定且他方当事人不表示反对或者虽然他方当事人反对但综合争议小组认为必要的,则其对争议作出的决定与DAB

1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起草说明》,载《北京仲裁》2009年第1期。形式下争议裁决小组的决定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DAB争议裁决制度流程(见图6-1):

-、争议评审制度在 FIDIC体系下的发展、沿革和应用(一)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发生争议

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争议评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约翰逊纪念隧追工程中来用,该方式因具有专业、简使、快捷、成本低等优势而逐步得到推广。世界银行关注到这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开始在其贷款项目中试行。在1995年1月世界银行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正式规定: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一律采用争议评审委员会;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项目可由合同双方商定,采用下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一种来调解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一位争议评审专家、“红皮书”中的工程师。

1999年,FIDIC在《设计—一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提出了“争议评审”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人“争议评审”机制。

我国二滩水电站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万家寨水利工程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均是部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世界银行建议这些项目的争议解决方法采用争议评审团(DRB)制度,得到了业主和承包商的认可,并写入了合同协议书中。

(二)1999版FIDIC条款争议评审制度的特点

自1957年第一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条件》发布至今,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直奉行“工程师管理模式”,前期非诉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为“工程师决定”,即施工中的争议交由工程师决定,工程完工后方能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者法庭。之后从1969版和1987版红皮书开始,如果任何一方质疑工程师的决定,也可在完工前申请仲裁。1995年出版的FIDIC桔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则首次规定了DRB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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