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T 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质量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性质是共同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亦非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挂靠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自始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存在违约责任。同时,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并非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且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只有发包人和被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显然也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在借用资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发包人主张质量以外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仍然属于共同侵权责任,因为挂靠人借用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可以归属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共同对发包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就其共同侵权行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在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施了借用资质的违法行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挂靠人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被挂靠人为了追逐利益,违法同意他人借用其资质承包工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明知行为非法,因此都存在主观过错。
(3)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的借用资质行为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